|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5月04日 09:39 |
作者: |
朱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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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5月3日消息称,工信部日前公布了《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规定:设置使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 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是指使用卫星移动业务频率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中民用的船载终端、航空器载终端、车载终端、固定终端、便携式终端和手持机。 办法明确,设置使用移动地球站的,应当使用工信部批准的卫星移动通信系统或者卫星移动业务频率,通过工信部批准的境内关口地球站进行通信,并通过国家批准的在境内经营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服务提供者办理入网手续。 工信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受理陆地移动地球站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的申请,核发电台执照。 工信部政策法规司巡视员李国斌表示,卫星移动通信系统作为陆地移动通信网和固定通信网的补充和延伸,在我国已广泛应用于车船指挥监控、新闻报道、灾害救助、森林防火、水文监测、地震监测、石油地质勘探、科学考察、体育活动、应急通信和边远地区通信等多个领域。由于卫星移动通信系统覆盖我国的波束同时可以覆盖其他国家及境外关口地球站,有些卫星移动通信系统具有星间链路及星上处理和交换能力,为境外运营商在我国境内非法发展陆地移动地球站用户,以及为境内用户非法使用境外关口站提供了条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移动地球站的设置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制定《办法》,可以加强对陆地移动地球站的管理,规范其设置使用行为,减少非法用户,确保通信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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