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网>新闻频道>产经要闻
四川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要一套一标
来源 成都商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5月04日 08:32 作者 韩利
  《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实施

    5月1日起,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施行明码标价,且一套一标,中介销售的二手房也不能例外。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发改委获悉,《四川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已经出台并于5月1日起实施。

  《细则》要求,从5月1日起,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以及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都要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定,经营者要在交易场所醒目的地方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还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

  同时,“已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已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此外,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省发改委下发的商品房销售标价牌(参考样式)中看到,其信息共分为待售商品房基本情况、代缴收费以及物业管理收费三项内容。

  按照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的是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而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

  按照该《细则》,商品房交易还要公示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缴收费还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细则》要求,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以及在项目说明书、销售推介或者通知、声明、告示等对价格作出的具体承诺,也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误导消费者”。此外,商品房经营者也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成都商报记者韩利
 
 
文档附件:
 

 我要发表评论 [点击查看网友评论]
会员代号: 用户密码: 匿名发表:
 
评论注意事项
 相关新闻
·四川证监局与中金所合办期指套保研修班 (05-04 05:14)
·四川食品老总巧用“结算技” (04-29 08:34)
·四川现代汽车落户资阳 一期投资36亿 (04-29 08:14)
·成本压力大增、出口额大降 四川服企尝试“抱团” (04-28 08:39)
·20名川企精英获“杰出”称号 (04-28 08:37)
·电监会全国摸底火电 川电企呼吁提高上网电价减亏 (04-26 07:57)
·四川启动大企业倍增计划5年收入达到2.5万亿 (04-21 08:50)
·四川中小企业融资缺口超2000亿元 (04-19 08:01)
·四川服装出口下降六成招工难、成本上升是主因? (04-15 08:05)
·900家厂商"挤坏"服务器 川首次基药配送对接推迟 (04-15 08:02)

频道要闻
全景网特色内容
 48小时博客热贴
 论坛精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