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30日 08:15 |
作者: |
曹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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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监管层下发《指引》,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风险和透明度的整体监管,对于有多家下属机构和子公司的控股公司来讲,并表监管是一种趋势,有利于防范整体性风险。”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
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表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包括总则、并表监管范围、并表监管内容、并表监管基础、并表监管方式及附则六个部分,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已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及其附属法人机构。同时,未实施股份制改革的资产公司的并表监管参照《指引》执行。
《指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兼顾风险相关性,确定并表具体范围。并表监管包括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定量监管主要是针对资产公司集团的最低资本和杠杆率管理,以及大额风险、流动性风险、重大内部交易等状况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分析,进而在并表的基础上对集团的风险状况进行量化评价。定性监管主要是针对集团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因素进行审查和评价。
《指引》共计六章一百一十一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目前,我国有4家资产管理公司,即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接收从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剥离出来的不良资产。
此前类似的监管办法仅是2008年2月发布的《银行并表监管指引(试行)》。此次《指引》的发布,内容更为详细和丰富。银监会银行监管四部周全胜称,目前相关资产管理公司集团旗下都已拥有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等多种牌照,一些资产管理公司旗下还有商业银行,金融控股公司初具雏形。但在搭建平台的同时,也面临一定的监管空白,所以如何防范交叉风险,科学设定防火墙,建立风险隔离机制,一直为监管部门所关注。此次并表监管指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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