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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城乡一体 成都建立首部农村住房保障体系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3月29日 09:24 作者 李秀中
    李秀中
  
  成都市政府新闻办昨日发布了《关于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提出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这标志着成都市的住房保障在全国率先由城镇延伸至农村,弥补了住房保障在农村的空白,将实现住房保障覆盖成都全域。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杜文表示,目前农村住房保障的实际需求并不是很突出,在农村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是作为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制度安排。政府给予一个住房保障的准入条件,只要符合条件的有多少保多少。
  《意见》确立了成都市建立农村住房保障体系的三大原则,即全域覆盖原则、基本保障原则和统一管理原则。保障准入条件涉及了家庭年收入及财产和家庭住房面积两个指标。
  一是家庭人口在两人(含两人)以上或年满35周岁的低收入单身居民,人均自有产权住房(含城镇和农村)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可在居住地申请住房保障。对家庭住房面积这一指标是全市范围城乡统一的固定标准。
  二是家庭年收入的设定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确定,每两年调整一次;家庭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总额不能超过一套70平方米当地普通商品住房总价的30%,并根据当地住房价格变动自动调整。
  《意见》规定保障方式以廉租住房保障为主,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保障方式。
  由于农村住房面积偏大,低于人均16平方米住房的农民是少部分人群。
  成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范亮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成都户籍改革总的体现一个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消除户籍对身份的差异,以后农民不再是一种身份而是一种职业,那么无论你居住在哪儿都是成都市的居民,成都市居民都应该享受到的公共服务都应该是均等的。不管是教育、就业、社保,还包括住房保障。
  杜文表示,长期以来,农村居民因有宅基地作为保障,已具备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故没有纳入住房保障体系范围。在统筹城乡思路的引领下,把农村住房保障均等化提上了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的议事日程,以此促进农村居民享有和城镇居民更全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和社会福利。
  事实上,在成都推进户籍改革之后,成都先后出台了多项配套政策。比如,日前成都市还出台了《关于做好全域成都统一户籍后民政有关工作的意见》。规定2011年至2014年,城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低保标准每年分别达到城镇建成区低保标准的65%、75%、85%和95%,到2015年底前,全市实现同一区(市)县统一城乡低保标准。
  不仅如此,包括房屋在内的城乡要素自由流动的改革也正在成都试点,杜文向本报记者表示,在要素自由流动的过程中,也有可能出现农民失去居所的情况,政府通过这个制度安排,来保障他在遵循市场规则的前提下造成居住困难的时候住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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