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董事会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18日 16:36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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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对外担保有关事项的通知1月20日发布,自通知发布之日起,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不得进行对外担保(保险机构为他人债务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但不包括保险公司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行为:诉讼中的担保;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经营的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海事担保。除下属成员公司外,保险集团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各保险机构应当严禁分支机构对外担保。各保险机构对已经发生的属于通知禁止范围内的对外担保行为,原则上应当于6月30日前予以解除。 外资购内企将要安审国务院办公厅2月3日出台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 国务院发布的安全审查制度确定了并购安全审查范围涉及国防安全和国家安全,国防安全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 涉及国家安全的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审查程序方面,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由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对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交易,商务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请联席会议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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