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长江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3月02日 11:10 |
作者: |
张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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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缴纳土地增值税后房产局才办理过户手续。 现在网消息本报讯(记者 张磊)武汉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转让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从3月1日起武汉将开始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财产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同时采取“先税后证”的方法,必须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或出具免征证明,房产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昨日,记者采访到武汉市地税局相关人士,得到的答复是,此次调整税费,非住宅转让的税率并没有增加,只是通过“先税后证”的措施,严格了征收渠道,不存在增加买卖双方的交易负担。 武汉市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同时,对个人转让非住宅能够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采取查账征收,依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未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项政策并非如市场解读的那般,增加个人转让二手房的税负成本。该人士表示,土地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的税种及税率,以前即已存在,此次并没有提高。“只是因为此前在征收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此次针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只是强调采取‘先税后证’的方式。” 记者了解,以前涉及个人房屋交易的契税、营业税等,已经采取先纳税、再凭纳税证明到房管局履行登记手续的程序。 商铺税费
对比表评估单价
(元/平米)房屋面积
(平米)评估总价买入总价契税4%营业税
(差额5.8%)手续费
(11元/平米)登记费
555元/证评估费
0.1%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税费
合计(元) 征收前2万50100万50万4万2900055055510000071105 征收后2万50100万50万4万2900055055510005000030000151106
转让住宅及非住宅征税方式 ●商业地产个人所得税增收方式:对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能够正确计算应缴纳税额的,将征收纳税所得额的20%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有关凭证,不能计算应缴纳额,统一按计税价格的3%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存量房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单位转让存量房和个人转让非住宅将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3%,非住宅类房地产预征率为5%。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5年以上住宅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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