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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文:竞争规则的制定应体现用户精神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15:30 作者 戴鑫
  本报记者戴鑫
  工信部和互联网协会制订的互联网新规在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引来争议无数。对于“不得对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进行恶意拦截”的规定,网友们表示,新规一旦实施,无法被拦截的弹出广告将如垃圾短信一般大行其道。
  工信部随后表示,会对意见进行分析和研究。而中国互联网协会方面,也将《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的公示时间延长到了2月18日(原本上月底结束)。
  无规矩不成方圆,无论是对传统还是新兴产业来说,与之相对应的规范都是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发展的基础所在。既然如此,意在规范行业行为的新规为何会引发争议?诟病的根源是否就在于弹窗广告?此类规则的制定最基本的原则又是什么?对此,记者采访了互联网专家谢文。
  “不得屏蔽弹窗广告”引争议去年9月份,360系列软件和腾讯系列软件发生“3Q大战”。当时,腾讯单方面不兼容360,面对双方此起彼伏、频繁“轰炸”电脑的弹窗,网民不堪其扰。所谓此一时彼一时,相信今天的网民都有同样的感受:“3Q大战”时期的我们至少能够选择将其屏蔽,但在今后,网民或将失去这样的“主动权”。
  工信部此前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无独有偶,互联网协会日前公示的《互联网终端软件服务行业规范》(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条明确表示:禁止对正常的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拦截。而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解释,除了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弹窗、视窗广告外,均不算恶意广告。
  对于这样的规定,支持者认为,今后互联网企业之间的商业竞争行为,将会变得“有法可依”,会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互联网从业环境。但是反对者则认为,倘若客户不能自主决定对弹出广告进行拦截,那么互联网将很快回到广告垃圾满天飞的年代。
  对此,互联网专家谢文表示,新规中“不得拦截”的说法过于粗泛,互联网企业为了达到自身的竞争目的,有目的地拦截竞争对手的信息及软件的行为自然需要禁止。但如果是终端用户通过自主选择的方式,拦截服务商的广告或是软件自然无可厚非。此外,即便是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互联网软件也有很多内置的弹窗拦截程序,并且这种广告拦截功能深受用户欢迎。
  烦的不是广告而是“被服务”要上网,先看广告,这样的情况在如今的互联网行业中似乎已经成为了一条“潜规则”。不用说简单的图片弹窗广告,不用说挤占页面的整屏弹窗广告,更不用说自主播放的视频广告,网民们在互联网上每“行进”一步,都有各式各样的广告如影随形,全方位贴近的信息如同垃圾短信一般,令用户心烦不已。
  虽然工信部要求弹窗广告必须设置关闭按钮,互联网行业协会也表示,不提供关闭方式的漂浮、弹窗、视窗广告属于恶意广告。但目前的情况是,很多网站大打擦边球,或是将关闭按钮设置在隐蔽、偏僻角落,或是提高关闭广告的繁琐度——恶意广告仍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于网络的各个角落之中。更有甚者,即使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已经打开了弹窗拦截器也无济于事。每当点击下一页时,总是弹出各种各样的广告,对此记者深有感触。
  可以说,正是新规“事无巨细”的表述,给恶意广告带来了可乘之机。因此,在谈到对此类的“条例”的看法时,互联网专家谢文认为,对整个行业而言,管理条例有胜于无,但“主管部门的规则制订不宜过细,应把基本规则说清楚,剩下的主要靠案例加以解决,因为高科技产业千变万化,可能会出现规则太细反而说不清楚的情况”。
  当然,对于互联网行业来说,广告经营作为一种盈利模式,确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对用户而言,适当的广告也非一无是处。但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禁止屏蔽弹窗广告,无异于将用户置于“被服务”的角色当中。因此,不少用户认为,企业不能只想着靠弹窗来提升流量和收入,而忽视用户的感受。监管部门应该像对待垃圾短信一样,加强对弹窗广告的监管,而不是放任自流。
  规则制定应有“用户精神”对于制定新规的初衷,外界普遍认为“3Q大战”是最直接的“引子”。正是为了避免此类竞争的重演,互联网协会才会制定相关规定,用以加强行业自律和协调。同时有媒体评论认为,这份“规范”过于严格地限制了很多流行软件的功能,使一些用户原本习以为常的软件行为也受到束缚,甚至违背了国际互联网惯例。至于“不应对用户已确认的操作做出干扰”等若干条例,又不具备可实施性。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总经理胡延平则认为,互联网管理领域在成型的法律法规方面并非一片空白,目前更重要的是如何有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互联网协会制定“规范”的时间要拉长,范围要缩小,最终要把权力交给用户。
  对此,谢文也表示,互联网协会作为一个“群众团体”,不应把法律与行规混为一谈。在已有成型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任何规定的制定首先应避免绝对化,其次还必须符合上行法律,不可在法律下自行其事。
  对于记者提出的“在互联网未来的发展中,如何制定出既规范行业秩序又不影响用户权益及感知的规范”这一问题,谢文再次提到,互联网是千变万化的,很难进行准确的定义。在这一方面,更多订立的是一个规则:比如企业间竞争不得绑架用户,用伤害用户自主选择权的方式进行竞争,这样的规则作为一种精神是可以的。但总归来说,现象是列举不完的、列举的方式也是行不通的,规定或是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中,这些因素都需要全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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