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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法“大修”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24日 08:35 作者 黄晶华
    备受社会关注的车船税法草案在公开征集意见4个月后,经过“大修”于2月23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修改后的草案在吸取公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基础上,对不同排量乘用车的税额进行了大幅调整。

  新的税额幅度方案实现了公众的“减负”愿望。与原草案的税额幅度相比,新方案降幅十分明显。根据有关部门测算,按照新方案,排量2.0升以下、占乘用车87%的车主的名义税负不会增加,并且各档税负也基本上相当于车价的0.5%,全国存量车船的车船税收入总额将与目前收入基本持平。

  不过,记者注意到,此次的二审稿并没有采用一审时热议的按车价征税的方式。此前,有委员提出,车船税的定位是财产税,以排气量作为计税依据缺乏合理性,更应该基于车船的评估价值来征收。对此,草案也曾说明指出,车船税按排气量征税,是因为车船的数量庞大又分散于千家万户,价值评估难以操作。

  但业内专家认为,当前中国车船税仍有不科学的地方。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马蔡琛博士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车船税的前期论证中没有考虑到的因素太多,基本原理一直模糊不清。单纯根据排气量来计征,与倡导节能减排的目标实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使用频繁与不经常使用、新车与旧车等,都存在碳排放上的很大差异。到底把车船税归为财产税还是使用上的行为税?究竟该针对什么来征收,是财产价值,还是污染物的排放数量,排放中又是针对理论排放,还是实际排放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论证清楚。

  另据记者了解,除去税额的调整之外,二审稿还删去了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加收车船税的规定。此前的草案一审稿规定,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高能耗、高污染”的车船可以加收车船税,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办法。

  此次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专家提出,由国务院规定车船税的减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国务院规定加收车船税,而且对“高能耗、高污染”车船很难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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