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国际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2月15日 09:29 |
作者: |
潘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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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银监会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对信托公司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作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银监会将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净资本、风险资本计算标准和监管指标。
防范兑付风险
《通知》规定,对不同监管评级信托公司实施不同风险资本计算标准,确保信托公司业务发展与其风险管理能力、内控水平相匹配。评级结果为3级及以下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为标准系数,而评级结果为1级和2级的信托公司风险资本计算系数在标准系数基础上会下浮20%。
一位不愿具名的信托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信托行业的发展一直良莠不齐,实施分类监管,更符合行业的实际情况。对净资本状况好和综合评级高的信托公司,应该给予更多创新与发展的空间。
此外,对于同时包含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的信托产品,《通知》规定,信托公司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融资类和投资类业务风险系数分别计算风险资本。融资类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资产、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股票质押融资和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业内人士表示,净资本管理制度的实施,主要目的就是防范兑付风险,即业务开展要在信托公司资本实力允许范围之内,防止出现不能兑付客户本金和收益的情况。在当前来看,这主要针对的是融资类业务,尤其是愈演愈烈的房地产信托。
间接约束银信合作
除此之外,《通知》还对TOT产品、信托受益权投资产品、银信合作产品、关联交易产品等在计算风险资本时作了相关规定。《通知》同时明确了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时各项业务的风险系数,采取差异化标准,目前信托公司三大业务——固有业务、信托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风险系数均不相同,而风险系数的高低则与政策是否鼓励有关。
上述人士同时指出,通过信托公司的资本实力来间接约束银信合作尤其是信贷类银信合作,效果更好。
同时,记者注意到,2010年8月公布的《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低于净资产的40%等指标,《通知》要求信托公司要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
“对于净资产相对业务规模比较充足的信托公司来说,净资本管理对他们影响不大;但对于一些净资产与业务规模差距较大的信托公司来说,应该早就开始通过各种方式增强资本实力,或者压缩业务规模。”该人士告诉记者。
此外,按照《通知》,如果到今年年底仍未达到净资本的各项指标的信托公司,将被暂停信托业务,并将追究公司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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