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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三年不受理探煤申请
来源 国际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2月14日 09:13 作者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采矿权登记管理工作作出新规定。

  《通知》规范了划定矿区范围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原则上应根据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审批划定矿区范围,还对申请扩大矿区范围、划区变更、划定矿区范围期间的探矿权保留、探矿权部分转采矿权、划区延续等作出明确规定;《通知》进一步规范采矿权新立、延续和审批管理。申请采矿权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经审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测算的矿山建设投资总额的30%;《通知》严格采矿权转让、变更条件和审批管理。

  (以上为本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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