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深圳商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2月21日 09:49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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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报讯】工信部昨日发布《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对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条件做了明确规定。
规则中明确,商用车生产企业须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具备必要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生产的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及规定、具备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能力、具有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
其中,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必要的生产能力一条,规则中明确指出,应有必要的生产厂房、存储场地及适宜、整洁的生产环境;应具有生产设备、主要检验仪器设备和其他生产设施的所有权。
具体到生产则为,重型货车不少于1万辆,中型货车不少于5万辆,轻型货车不少于10万辆;大中型客车不少于5000辆,轻型客车不少于5万辆。
对于产品设计开发能力,规则中要求,建立专门的产品开发机构,统一负责产品设计开发全过程的工作。开发、生产的产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应配备与设计开发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了解国内外同类产品技术的发展情况。(一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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