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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搭车 先签下“生死文书”
来源 汽车007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9日 15:33 作者
     据媒体报道,郑女士搭乘同学柳先生的轿车前往丽水,不料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导致郑女士下半身瘫痪。郑女士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柳先生及其所在单位和车主单位索赔240万元。

    随着车辆的逐渐普及,无偿搭载亲朋好友的现象非常普遍,为避免出现发生意外后的纠纷,部分车主私下在网络上传播“搭车协议”,希望能够规避搭车风险。

网友自拟“生死文书”
    “本车属私人非营运用途,行车、保险手续齐全,如遇意外情况全部由所投保保险公司按所投保相关条款的赔付金额进行赔付,本人不另行承担额外赔偿责任……”这是近期在网络上竞相转载的一份搭车协议,被网友戏称为“搭车生死文书”。这份协议短时间内被点击了上万次。

    据写此协议的张先生表示,最近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好意搭车却引来纠纷”的事例后,就希望以后搭载亲朋好友时让他们签署这份协议。将协议内容放上网络,是希望对法律方面有认知的朋友能对协议的具体内容进行指导。

    随着道路的拥堵、停车费用的增加、养车成本的提升,不少私家车主和同事朋友们拼车上班的情况开始增多,而搭车引发的事故是否需要赔偿也开始在车主间热议。

    对此,律师孟令大从法律层面对搭顺风车,搭便车进行了解释。据悉,在法律上称为“好意同乘”。所谓的“好意同乘”,指的是搭乘人经车辆运行人同意,并无偿搭乘的行为。目前,有关“好意同乘”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还没有明文规定。

协议效力需具体分析
    那么,与搭乘人签份协议,就能完全规避责任吗?据悉,车主或驾驶员在开车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而是因外力导致交通意外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意外伤害,相关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如果无法找到事故责任方,或者事故责任方没有能力赔偿,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补偿责任。补偿是属人道主义性质,非强制性。如果仅从这点分析,车主与乘客签署的搭乘协议是有效的。

    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搭车协议无效。首先,车主或驾驶员因驾驶不当或违章行车,导致意外,造成搭乘人员意外伤害,责任全部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此时,即便签订了搭乘协议,协议也无效;其次,在“好意同乘”的概念中,车主或驾驶员与搭乘人分摊路费或油费,哪怕收取了一小部分,都有“非法营运”的嫌疑。此情况下,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意外伤害,搭乘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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