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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航空设“黑名单”引争议
来源 华商晨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2月01日 10:34 作者 李敏
 
 
  春秋航空昨日在沈开发布会称,霸机、罢乘、闹事索赔乘客三年内无法乘坐该公司航班 


  晨报讯(记者 李敏)春秋航空公司昨日在沈召开了媒体通气会,对于霸机、罢乘、闹事索赔的旅客,航空公司会将其列入“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

  被列入该名单的旅客按规定将在三年内无法乘坐该航空公司的飞机。

  此名单引发了乘客广泛争议。

  航空公司:爱闹事儿的别坐我的飞机

  早在2007年,春秋航空就已经在别的城市开始执行上述举措,之前在沈也个别执行过。

  春秋航空公司新闻发言人张磊表示,2010年5月1日世博开始至今,春秋航空有12个航班的678位旅客霸机、罢乘索赔,占此期间旅客的0.02%,其中涉及沈阳的乘客约占十分之一,这些人已被列入名单。

  张磊说,这些举措是一种社会成本和公司成本最小化的办法,也是航空公司万不得已的无奈之举。而此举也是经过民航局听证会同意的,符合相关流程和规定。

  这份名单是随时滚动的,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司条款并未直接知情,在重新看阅条款后觉得可以继续认同航空公司的服务,只要本人传真一份签名同意书,公司系统会将其撤出名单。

  春秋航空强调,从公司成立之初一直是低成本运营,低票价尝试,所以在服务上也推出了差异化服务。其中包括:无论何种原因航班延误或取消,公司不承担任何补偿或赔偿费用;航班上不免费供应餐食和饮料,若旅客需要,自付费用等。

  乘客:你以营利为目的,就得提供相应服务

  有旅客将此名单称作“黑名单”,而春秋航空此举又一次引起乘客的争论,有乘客称“你是以营利为目的,能不能多给点服务,少弄点限制。”

  昨日,记者对沈阳一些有过乘机经历的市民进行了调查,其中49名被调查者中,有20人表示可以接受这样的条款,有3人表示“有条件接受”,其余26人则不认同。

  觉得可以接受条款的市民认为:既然选择了低价就要付出代价,而且购买机票就等于认同服务,应该接受。

  “有条件接受”的市民认为: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延误就应该给消费者赔偿,这与价格低廉没有关系,如果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就可以接受。

  而完全不同意的市民多数觉得,航空公司采取低价是一种经营策略,也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消费者有权利要求享受与其他航空公司一样的服务待遇。


  名单不违反合同法

  春秋航空公司列“暂无能力服务的旅客名单”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

  辽宁诚铭律师事务所主任秦大军表示,依据《合同法》规定,航空公司和乘客之间属于运输合同关系,乘客在履行选择权的同时,航空公司也有选择权。从这点来说,春秋航空的做法并不违反合同法。

  但此前也有人提出,如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选择权,春秋的做法是否剥夺了乘客的选择权。

  对此,秦大军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是指为了日常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乘客购买机票不算日常生活消费。但他也表示春秋航空对于任何原因延误都不赔偿的条款是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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