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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状告银行索偿一审判赔八成
来源 深圳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22日 11:15 作者 包力
      因银行卡的钱款被“冒领”了1万余元,储户张先生把某银行南山支行告到了南山法院,要求银行赔偿他的被盗损失,一审判决银行承担八成责任,赔偿9780元及利息。银行不服上诉,近日,该案在深圳中院二审开庭。
  
    案情缘起2009年3月底,在29日23时15分51秒至17分50秒间,短短的不到两分钟内,张先生一张银行借记卡内的存款,分5次被取走12200余元,并支出25元取款手续费,账户所余活期仅剩34元。经查询,这张在某银行南山支行所办的借记卡内的失款,是从江西省赣州市中国银行的自动取款机上被取走的。但事发时张先生及他的借记卡均在深圳市南山区家中。

    张先生随即向深圳市公安局沙河派出所报案,至今被盗取的存款仍未追回。张先生认为,某银行南山支行应对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他请求法院判令某银行南山支行返还他12225元及从存款之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本案的诉讼费由民生银行南山支行承担。

    某银行南山支行辩称,该行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张先生要求他们承担法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予以驳回。银行方面还表示,此前的2009年1月15日,该行曾致电张先生,提醒他在2009年1月12日取款时有可能已被第三人窥视密码,建议他对密码进行修改,不过张先生没改。

    南山法院认为,某银行南山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卡和密码是取款的充分必要条件,提高银行卡的防伪性能及银行电子交易系统的安全性能是银行的责任范畴。该案中,某银行南山支行提供给张先生的借记卡加密设计安全性较低,导致被复制伪造,造成了张先生损失。同时,张先生也存在防范过失,某银行南山支行曾提醒他修改密码,但他仍使用原密码,增加了失窃风险。法院认为,某银行南山支行应对张先生存款被盗承担八成责任,张先生自己承担2成责任。今年8月,南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民生银行南山支行赔偿张先生9780元及利息,驳回张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南山支行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二审开庭时,张先生亲自到庭。某银行南山支行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存款是被他人用伪造的银行卡冒领,没有依据,不能排除取款行为是张先生的授权所为。对于自身安全保障义务,某银行南山支行认为借记卡符合中国银联的技术标准,其制作及安全技术指标和规范都经过中国银联和国家质量监督部门严格审核制定,一审认为某银行南山支行借记卡加密设计安全性低没有依据。

    在法庭询问双方是否有意调解时,某银行南山支行代理人称,银行方面不愿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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