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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签字后验货:快递公司在演“两面人”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6日 08:36 作者 鹰远
   

  近日,一些法律专家致函中消协及媒体,就快递送货到底应该是先验货后签字付款,还是应该先签字付款再验货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与看法。多位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先验货后签字付款于法有据,且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促进快递业发展进步。

  近年来,消费者在收取快递货物时,常常会遭遇物品遗失、破损、掉包、货物不对等问题,而快递行业长期以来实行的“先签字后验货”的行规,导致了大量消费纠纷。

  但“先签字后验货”是不是一条合乎情理的行规呢?不是。

  首先,在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快递服务邮政行业标准》明文规定:“快件签收时满足以下要求:快递服务人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有义务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验收无异议后,验收人应确认签收。”这一标准明确了快件在送达后,要先验收,验收无异议后再确认签收的操作程序。

  其次,按照《合同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收货人可以对货物进行检验。一方面,这是收货人的权利,如果快递公司侵犯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这也是收货人的义务。如果收货人未及时对货物进行检验,或者经检验未提出异议,则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另外,根据《邮政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邮政企业或者快递公司在接受委托的快递物品时,有权利对该物品进行检视,对法律规定禁止寄送的物品有权拒绝。从权利义务平等的角度来说,作为收件的一方,也应该有相应的权利,对接收的物品进行检验,确认无误才予以签收。

  分析起来,快递行业“先签字后验货”行规损害消费者利益。

  在商家、快递行业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应形成相应的制约机制,这是市场发育“诚信”的种子,但却没有在快递行业开花,快递行业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扮演“双面人”。

  值得注意的是,像快递行业这种“先签字后验货”的不良规则,在其他行业也不同程度存在,如采暖费按照建筑面积征收、酒店宾馆业“中午12点退房”、酒店拒绝自带酒水、续征收机场建设费等等,行业不良规则都把消费者看成砧板上的鱼肉,任意宰割。虽然各地消协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出发,每年都会向社会公布和点评消费领域的不良规则,但消协并不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执法权力,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平,扮演的只是“场外指导”的角色。

  因此,让消费领域的不良规则退出市场,必须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帮助消费者增强与行业不良规则的博弈能力,让不良规则在法律面前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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