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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干预房价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1月10日 07:18 作者 万晶
 

  继限购限贷政策之后,近日再有媒体称,有关部委正着手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价格主管部门将可以对房价进行直接行政调控。当房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时,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省级物价部门有权直接出手限制商品房销售价格,如直接限制利润水平、直接限定销售价格等。

  今年以来,房地产调控政策频出,大多属经济手段。利用经济杠杆、市场规律进行调控,固然收到一定成效。然而在人民币升值预期、热钱涌入、通胀加剧的背景下,内外资金涌向楼市冲动不减,楼市的投资热情短期难以降温。高房价不仅蕴含着巨大的泡沫风险,更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正常生活,非常时期可适当采取行政干预措施。

  有业内人士表示,国家有关部门通过有形之手对房地产进行调控完全符合法理,现行《价格法》规定五类商品和服务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包括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等。而商品房应属于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价格干预可以做到有法可依。

  其实,行政手段在房地产调控政策中已有运用。多个城市出台“限购令”对家庭购房数量做出严格规定,正是用行政干预的方式遏制炒房投机。强制的限购迅速产生效力,10月份以来这些城市房产成交量应声而降,房价开始松动,居民对房价上涨的恐慌心理得到初步缓解。“限购”的行政干预取得了超出经济手段的立竿见影的效果。

  除了“限购令”,在此之前的“限贷”政策虽然属于调整贷款政策,但某种程度上也包含行政干预的意味。“限贷”规定了可申请房贷的套数,对第三套房采取停贷,并对不同类型房产的首付成数、贷款利率进行规定,这是在银行自发行为之外进行干预。我们同样可以看到,“限贷”政策对遏制投机也起到一定作用。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提出了价格干预。9月1日起实行的《深圳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的,价格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公告、会议、书面通知、约谈等方式给予提醒告诫。

  非常时期进行价格干预确有必要性,然而有专家指出,价格干预也是双刃剑。当秉承适度原则,不能因价格干预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副作用,尤其要注意适度保护开发商开发积极性,保证房地产市场充足供应,平衡市场供求关系。如果出现过度行政干预,影响开发商开发热情,减少房屋开发进程,将可能事与愿违,即便因指令降低了房价,但因供应不足,消费者排队也买不到房。而在这种情况下再取消管制,将可能面临价格报复性上涨的局面。

  根治房地产市场顽疾,非一日之工。价格干预或只为短期的应急措施,在综合运用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基础上,调整经济结构和房地产市场机制,方是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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