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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商“偷梁换柱”两种伎俩要当心
来源 经济参考报 发布时间 2010年10月22日 09:05 作者 范春生
 
  辽宁省沈阳市的法律界人士最近点出房地产开发商“偷梁换柱”的两种典型伎俩,提醒购房者要格外小心谨慎。

  辽宁法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斌代理过较多涉及房地产纠纷的诉讼,掌握此领域的大量案例。他用以下两个实际案例揭开了开发商忽悠购房者的“偷梁换柱”手段:

  伎俩一:回迁房竟成“楼上楼”。沈阳市民柳先生家的房子在一片旧小区里,去年小区拆迁,经协商,开发商答应给其一套动迁安置房,双方核算好房屋面积后,签订了房屋拆迁产权交换安置协议。

  但是,当柳先生接到开发商的入住通知后,现实的情形却令他十分气愤。原来,当初开发商答应他的那套位于七楼的房子竟然不是正常的房屋,而是一套部分屋顶是斜面的阁楼。他无法接受这套“楼上楼”,要求开发商给换一套正常的房子,或赔偿损失。开发商却表示,这是动迁安置房,不能更换,也不赔钱。

  对此吴斌称,一些开发商将以前作为随房赠送的阁楼单独销售,购房者在买房前一定要将房屋户型约定搞清楚,因变更设计导致房屋的有关尺寸等不符合购房者当初决定购房的意愿,实质上是对购房者权益的一种侵犯。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伎俩二:露台到底算不算面积?沈阳市一位姓严的女青年在某楼盘看中了一套商品房。这套房子的一楼和二楼都是商铺,三楼厨房外有一处宽敞的露台。当初购房时,开发商表示厨房外的露台不算面积。严小姐想在露台上种些花草,就签订了购房合同。可是等到交房时,开发商告诉她,还需要补交6平方米的购房款,理由是原来的露台有一部分装上了围栏,已经变成了阳台,按照规定要计算一半面积。严小姐无法接受。

  吴斌认为,这是一种变相的“偷梁换柱”。“对房屋的一些关键问题,开发商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或者不约定,或者在约定中设下陷阱,有时甚至就拒绝约定,出现纠纷后千方百计推卸责任。”他建议,为更好地维权,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一定要坚持把开发商的种种承诺落在书面上,如果怕自己经验不足,建议带有购房经验的亲朋好友,或者找专业人士陪同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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