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第一财经日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10月22日 08:24 |
作者: |
陈天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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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10个月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下称“2号解释”),对保险公司尤其财产险公司的影响正逐渐显现。 近日,《第一财经日报》获悉,广东保监局在一份关于新会计准则对财产险公司影响的交流材料中称,2号解释及相关政策的推行,将对我国财产险业产生深远影响,但保险业应加强研究分析,趋利避害。 有利于缩短企业盈利周期 广东保监局认为,新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财险公司的展业信心。2号解释实施后,增量成本可以隐性递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下降使已赚保费提高,降低了行业的综合成本率,能够增强公司业务发展信心。 同时,这也有利于缩短企业盈利周期,吸引更多资本流入。2号解释实施后,责任准备金计提标准向公允价值转变,准备金更加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真实财务实力和盈利水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形下,缩短了保险公司前期亏损的时间,有利于更多保险公司更快符合3年盈利的上市条件,尽快拓宽融资渠道。 增加了保险监管难度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保监局提出“保险公司发展不平衡可能加剧”的看法,2号解释实施后,大部分产险公司的利润将提高,但对于保费自留率低的产险公司,其利润变化方向恰恰相反。 主要因为,保费分出率高,再保险业务的增量成本可能大于原保险合同产生的增量成本,在增量成本递延的作用下,净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反而增加,导致这类产险公司的利润将比原规定下的利润降低。 而分出率高的产险公司往往是一些小公司,有可能进一步拉大大公司与小公司的发展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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