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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设净资本“红线”约束信托盲目扩张
来源 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9月10日 07:04 作者 李丹丹;苗燕
 

《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正式发布

  ⊙记者 李丹丹 苗燕 ○编辑 刘玉凤

  昨日晚间,银监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根据《办法》,今后信托公司将要满足三个硬指标: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净资本不得低于各项风险资本之和的100%;净资本不得低于净资产的40%。

  《办法》中要求信托公司计算净资本和风险资本,并且持续要求信托公司净资本与其风险资本的比值不小于100%,建立了风险资本与净资本的对应关系。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我国信托业的发展、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调整和创新业务的开展,信托监管急需建立一个能综合反映信托公司潜在风险的、有效的风险监管体系,《办法》的制定满足了这种迫切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具体提出净资本的要求,可以使得信托公司各项业务的风险资本均有相应的净资本支撑,促使信托公司将有限的资本在不同风险状况的业务之间进行合理配置,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风险偏好和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办法》所称净资本,是指根据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结构的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各固有资产项目、表外项目和其他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自2007年《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颁布以来,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快速扩张,从2007年初的3606亿元发展到2009年底的2万亿元,三年实现6倍的增长。

  据悉,目前信托公司(不含正在重组和刚开业的公司)平均管理的资产规模约为400亿元,个别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已经达到净资产的50倍以上。与此同时,部分信托公司的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却没有及时跟上,单体信托项目风险时有发生。

  因此,上述负责人表示,为有效控制信托公司的盲目扩张,防范风险,需要更有效的监管工具来弥补监管手段的不足,即通过实施净资本监管进行必要的约束。

  同时,《办法》的出台将推动信托公司建立并完善内部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通过对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的动态监控、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等手段,有效控制风险。通过净资本监管有效落实监管意图,可引导信托公司根据自身特点进行差异化选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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