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0年09月08日 04:29 |
作者: |
张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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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张 达 本报讯 昨日,经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审议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正式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国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对外商投资旅行社开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国家严格控制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由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中选择确定,并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审定意见书》。 《办法》称,取得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简称试点旅行社),应当自换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人民币,并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试点旅行社在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后三年内,应当每半年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和资料。在《办法》施行后三年内,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年度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效果进行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对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及试点旅行社的数量作出调整。违反《办法》规定的试点旅行社,将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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