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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园区“终身制”被废止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8日 09:10 作者 王可
    商报讯 (记者 王可) 文化产业发展的红火及背后隐现的部分乱象,促使文化部于近日出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工作。

  《办法》指出,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办法》中还特别提到,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设面积的20%,文化企业数量占园区企业总数的60%以上。

  文化部还将对已命名的园区进行建设目标考核,每两年一次。考核结果分为通过考核、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种。限期整改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这一规定意味着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终身制”被废止,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园区将被文化部撤销其称号。

  文化部文化产业司副司长吴江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期文化部将对外发布该《办法》的详细解读。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文化部共命名了两批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包括华侨城集团公司、西安曲江新区、曲阜新区文化产业园、沈阳棋盘山开发区。北京大学文化产业研究院副院长陈少峰在采访中表示,此前文化部所命名的这4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在概念上偏重旅游产业,随着《办法》的出台,今后的园区认定势必将更多地倾向于形成了完整产业链的企业集聚型园区。同时,对于首次通过政策明确要求园区内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超过园区总面积的20%的规定,陈少峰表示,这样的具体标准在园区的认定当中是必要的,“过去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使得一些园区内与文化主题不相适应的业态占比过高,这种情况势必对园区本身的发展会有一定影响”。

  陈少峰告诉记者,随着《办法》的出台,预计近两年国内园区将出现一批集中申报潮。对于《办法》中提到的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的条款,陈少峰指出,按照目前国内文化产业发展的地域性差异,有一些省份文化产业发展较早、较好,有些地区偏弱的情况,政策方面也应考虑到,“在总量上进行控制是有必要的,另外也应考虑到特殊情况并给予特殊对待”。

  “在过去的几年当中,国内有不少本不是文化园区,但借园区之名‘挂羊头卖狗肉’的‘伪园区’出现,不仅占用了资源,还浪费了专门为文化园区制定的政策。”北京工业大学文化创意产业研究所所长王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次《办法》的出台,为各地明确文化园区的申报标准提供了依据,细致程度超过以往,“可以说,恰逢其时又恰到好处”。同时,王国华还指出,依照《办法》中所列出的条款,北京地区应该有1-2家能够达到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标准的文化产业集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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