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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莫忽视“户口”问题
来源 上海金融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7月27日 10:54 作者 潘晟
      随着房价的不断高涨,价格相对低些的二手房成为许多购房者的选择,不过由于二手房买卖往往会涉及户口迁出和迁入的问题,如果购房者忽视这一问题,则可能会面临诸多麻烦。近日,市民王女士在给记者的来信中写道:“2009年12月,我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卖售人李先生表示,该房屋内的户口可以于今年4月底之前迁出,若逾期未能迁出,则每逾期一日按照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作为补偿。我在今年5月初准备将自己的户口迁入该房屋时,才知道李先生的户口仍存在该房屋内。我当时立即联系他要求迁出户口,但他一直不愿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王女士还在信中表示,她在6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将李先生的户口迁出、承担违约金,并向记者询问她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对于王女士的询问,记者咨询了汉宇地产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王女士的表述,在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可以主张人民法院按约判决卖售人李先生承担赔偿,并支付违约金。不过,王女士要求将李先生户口迁出的诉讼申请不会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业内人士表示,王女士的遭遇并不是个案,目前由于户口问题所引发的纠纷在二手房交易中并不少见。为了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购房时应该在几方面多留个心眼。首先,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前,购房者应去该房屋所在地的派出所查看该房屋内的户口情况。这样可以及时明确该房屋内是否存在户口。

  其次,在合同中约定卖房者户口迁出的时间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一方面要约定卖房者户口迁出的条款,建议最佳时间在交易过户当日,通常约定最晚迁出户口的时间为“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20日内”;另一方面,要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逾期一日需支付多少违约金等。

  再次,目前有一些购房者是以迁入户口为目的而买房,例如购买学区房。对于这类买房者,业内人士建议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购买该房屋是以迁入户口,方便子女就读某某学校为目的,若届时卖售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间迁出户口,造成买受人未能达到此目的,则买受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同时卖售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卖房者表示待其另购房屋或者其他事由等需超出正常交易期限后才能迁出户口的,购房者需要谨慎考虑,应预留一部分尾款作为保证金,待卖房者迁出原有户口后,再向其支付该笔款项,或者选择购置其他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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