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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骗购经适房立即退还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4月28日 11:17 作者
 

  《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

    住建部规定,经适房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用于自住。

  早报讯 住房城乡建设部26日对外公布《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称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将收回。

  买房人高消费需主动说明房价过高城市增大供应量

  与兴建商品房相比,部分地方政府和开发企业对于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热情始终不高。为此,《通知》提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由各地结合当地居民收入、住房状况等实际情况确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要大幅度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并适当扩大供应范围。

  《通知》要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如有与其申报收入明显不符的高消费行为时,应当主动向住房保障部门作出说明,并配合对其资产进行核查、公示。

  根据《通知》,对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查实,立即责令退还,对不作出说明或不配合资产核查、公示,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视同以虚假资料骗购经济适用住房。

  此前有媒体报道,一些地方将经济适用房分配给了中等收入甚至高收入人群,一些经济适用房小区不乏奔驰宝马豪车。

  违规者五年内不得再申请 个人不得出售出租闲置

  《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出借,也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

  对违规出售、出租、闲置、出借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各类政策性、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通知》还规定,已经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退出手续或补交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通知》还要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

  按计划,今年将有约600万套政策性、保障性住房开工建设,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达632亿元,比上年增加81.44亿元,增长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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