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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举报热情再度高涨 网络扫黄亟待司法解释出台
来源 通信信息报 发布时间 2010年01月25日 10:56 作者 廖鸿翔
 

  社会各方的扫黄打非全面升级,大大带动了公众举报热情。但短期的专项整治恐难彻底根除眼下的网络黄毒。要治标治本,网络扫黄更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尽快出台

  短短一个月时间,全国“扫黄打非”办、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联合举报中心接到的举报数量巨增:收到9万条举报信息,并向215名举报人兑现奖金共计22.4万元人民币。公众举报热情又一次出现高峰。

  2009年年末掀起的扫黄打非工作不但是国家关注的重点,更得到了普通百姓的支持。但仅仅依靠群众举报查处仍不足以遏制网络黄毒,治标更要治本,短期的专项整治行动效果远不如法律法规的长期监督行之有效,网络扫黄打非更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出台。

  扫黄打非力度再加强

  近期,占据媒体头条的网络扫黄专项整治活动还在继续升温。1月15日,第二十三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部署2010年扫黄打非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宣部部长、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组长刘云山在会上强调,“扫黄打非”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出版活动,坚决清除淫秽色情等文化垃圾,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社会文化环境。

  整个扫黄打非活动中,网络扫黄和手机扫黄无疑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互联网的传播速度快、传播面积广和传播成本低,使得互联网成为色情内容输出的“集散地”。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进入高速发展期,普及率进—步提升。据统计,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3.84亿人,普及率达到28.9%。其中,未成年人网民所占比例在30%以上。另外,随着3G元年的到来,我国手机网民增加1.2亿,手机上网已成为我国互联网用户的新潮流。

  这一切都在增加着色情信息传播的风险,即借助网络,色情信息可谓“通达四海”,尤其未成年网民更是容易受到这些色情信息的毒害。对此,已有不少家长要求加强对网络色情的打击力度。

  记者在第23次全国扫黄打非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获悉,继续开展网上扫黄打非成为今年的重点任务之—。

  据了解,网上扫黄打非的主要内容包括封堵网上传播政治性有害信息、屏蔽网络淫秽色情内容等。2009年,我国共查处3万多家违法网站。

  围追堵截抓源头

  去年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以来,根据九部委的工作部署,工信部随即出台了五项针对网站域名严管措施,一旦发现违规网站,除了该网站要被处理外,连带其所属的网络运营商都要被处罚,处罚力度之大令运营商人人自危,纷纷开始了更严格的自我审查,实施“黑名单”制度,没有相关证照、不入名单者一律先关闭再审查。将近10万中小网站因此关闭。

  中国各级法院强化扫黄打非工作,通过审理一批大案、要案,严厉惩处了一批犯罪分子。据统计,2009年一月至十月,全国法院共受理上述罪名的案件一千四百一十四件、一千七百四十四人,审结一千二百七十三件、一千五百八十人。

  短短一个多月的网络色情专项治理活动已然让通信业和互联网风声鹤唳。随着专项整治活动的深入,运营商逐渐成为整治重点。更有观点认为,“电信运营商为色情信息传播打开方便之门。”

  对于这样的观点,北京邮电大学教授、校长助理吕廷杰认为,“各种报道总是将责任推给运营商,我认为这是走到极端的做法,非常不妥。”他表示,运营商仅仅是整个移动网络、移动互联网中的一环而已,“运营商只是个运动员,但是现在又要他承担裁判员的角色,这确实会让运营商很为难。”

  尤其在18日更有媒体误传,为遏制色情信息传播,就连转发“荤段子”的手机也将被终身停机。网络、手机扫黄已经到了草木皆兵的地步。对此,吕廷杰认为,运营商扫黄打非“到这个地步,已经是被各种要求吓怕了、打怕了”,“因为有苍蝇进来,最后不得不关了窗户。”

  治本还需司法解释“撑腰”

  但问题在于,紧紧抓住运营商并不能遏制色情信息的源头。目前而言 ,运营商所做的是IDC托管和互联网接入,兼且目标较大,从运营商入手往往能够快速找到不法分子藏匿的有害信息。但是仅仅盯住运营商并不能有效遏制网络色情的传播。由于暴利驱使,犯罪分子完全可能避过严打的风头,等待专项整治行动结束之后,继续“放毒”。

  而运营商承担着普遍通信服务,牵涉的是公民的通信权利和隐私权,一旦采取的措施稍有过激,很容易引起群众的不安。此前关于“转发‘涉黄’短信将被永久停机”的传闻正是一种极端表现。

  应该说,要想彻底铲除网络、手机色情,要治标即采取围追堵截的方式,抓住一个,查封一个绝不手软;更要治本,即从根源上杜绝色情有害信息的传播。这一切都需要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但我国当前法规中,并没有关于网络和手机传播色情淫秽内容的相关详尽条文。根据刑法规定,“扫黄打非”专项行动涉及的刑事案件主要涉及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传播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其中对网络涉黄,司法解释尚不明确。

  吕廷杰教授认为,扫黄打非,不能仅仅依赖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等硬性指标,“计算机下棋可以看出100步骤,在纵向上是足够,但是对于发票短信广告,将‘发票’改为‘发漂’,计算机很可能就不认识了,也就是说,在宽度这一维度上,计算机和网络技术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扫黄打非,需要一个根本性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单纯靠几个月的专项打击就能够杜绝的。”

  根本性的解决方案还在于立法执法监督的整个体系的建立。专项行动作为一定时期的重点打击活动,势必能取得积极的成效,但是这样的效果就如同拔出野草一样,如若不连根拔起,死灰复燃的可能性就相当大。

  因此,立法应当详尽,尤其针对互联网和手机网络中色情信息的传播应有更为明确的监管职责界定,对于违法行为更应有明确查处量刑标准,同时在监管中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绝不手软。如果仅仅是简单罚款并不足以震慑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的铤而走险之行。据悉,最高法院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打击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犯罪的需要,正在制定完善有关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司法解释。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已在审议阶段,即将出台。我们期待相关法规条例能的出台能开一点,再快一点。大鼓需重锤,网络扫黄需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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