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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出新规:电视购物频道须经严格审批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12月16日 08:37 作者 何珺
    12月15日,广电总局发布《关于电视购物频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严禁擅自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播出电视购物节目,且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

    “发展电视购物有利于拉动内需、促进广播电视产业发展。”《意见》表示,电视购物能够满足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多样化需求,对于加快商品流通,拉动国内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发展电视购物,有助于增加广播电视新的创收渠道,改变目前单纯依靠广告的状况。

    《意见》提出,符合条件的电视播出机构,可从现有的自办频道(卫星、综合、新闻、科教、教育、农业、少儿、动画、公共、民族语、国际类频道除外)中,调整开办1套购物频道。此外,未开办购物频道的电视播出机构,可开设1个时长不超过5小时的专门购物时段(19:00-21:00除外),连续播出1套经批准的电视购物频道的节目。按规定,购物频道和专门购物时段均不得播出广告 (含电视购物短片广告)。

    除对人员、配套设施、当地情况等提出要求,《意见》强调,全国播出的购物频道的自有启动资金不少于1亿元,省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5000万元,市地级行政区域内播出的不少于3000万元,启动资金须以现金出资,不得以无形资产、实物或场地等折价。

    监管不到位无疑是电视购物行业的“硬伤”。对此,《意见》特别提出,开办电视购物频道的播出机构应加强对其所控股的购物企业的管理。购物企业应作出承诺,消费者在收到电视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期限内可退货,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可无条件退换,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此外,专门购物时段所销售的商品和服务,由签约的电视购物频道所属的购物企业负责经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10年1月10日起,除经批准开办的电视购物频道和经备案的专门购物时段外,其他模拟、数字和付费频道,一律不得播出电视购物节目。”《意见》强调,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调整现有电视频道节目设置范围变相开办电视购物频道,不得扩大覆盖范围。有线网络机构不得以视频点播、信息服务、电视指南等名义开办电视购物频道和节目,也不得传输未经批准和超出覆盖范围的电视购物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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