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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办法规定老物业结清费用再走人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11月19日 07:41 作者 齐琳
    商报讯 (记者 齐琳)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在其网站就《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开始征求市民意见,其中规定老物业公司如果未与业主签订续聘合同,须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与业主完成交接,并结清费用。但专家却表示,如果老物业故意“设绊儿”,类似此前建外SOHO由于新老物业纠葛导致的停电停热今后仍难以避免。 
  此前,由于新老物业在水电费用缴纳上扯皮导致各种资源费用拖欠,建外SOHO在大雪天被拉闸停电停热,对此,SOHO中国董事长潘石屹在其博客中无奈地呼喊“冻得想妈妈”。
  而在昨日公布的草案中,明确规定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对业主大会决定有异议等事由拒绝办理交接;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撤出物业管理区域的,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这样草案的出现,是否意味着未来类似情况可以避免呢?“很难避免,因为草案虽然开始征求意见了,但还有待完善,这里面没有考虑到老物业愿不愿意退出的问题。而也没有规定,如果老物业不愿意退出,设置许多障碍,业主、新物业应该怎么办。”北京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一副会长徐北风认为,目前造成新老物业扯皮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许多被“炒”掉的老物业不愿意离去,因此设置重重障碍,比如以水电气热费用的交接时间点难以界定为由,拒绝结付一部分资源费用。
  “但有总比没有好,先通后善,”徐北风建议,相关部门应在办法正式出台前考虑上述问题,办法出台后也应根据小区物业服务的实际变化,考虑一定周期一调整。 
  除上述内容外草案还规定,新建物业,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且新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前,建设单位应当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建设单位可以将全部专项服务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以将专项服务委托给专业服务企业; 建设单位负责的前期物业服务标准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服务标准。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查验交接过程中,应当及时处理解决物业使用中出现的物业质量缺陷、配套设施设备不完善、设施设备技术不达标等问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小区车位应先保证业主使用,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调整租金时应当与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协商;物业公司不能随便透露业主个人信息,违者将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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