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东方早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11月13日 08:21 |
作者: |
汪蕊;李萌 |
| |
东方早报记者 汪蕊 李萌
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正式启动,自明天起,燃油附加费将恢复征收。
昨日,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关于建立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与航空煤油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中表示,为适应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形势的变化,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合理疏导国内航空煤油价格变动对航空运输成本的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研究决定,将民航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燃油附加由现行统一规定收取标准的方式,改为由航空公司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取标准。
由于航油价格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按照《通知》的规定,燃油附加费将与国际油价挂钩。简言之,飞机票价也将受到国际油价波动的影响。
据了解,新的联动机制将于明天实行。这意味着,各航空公司燃油费具体收取标准,最快将于今日出台。
国家将只规定上下限
《通知》确定,未来燃油附加费的征收仍将与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实行联动。
2005年8月开始,对国内航空煤油价格上涨影响航空运输增加的成本,主要通过收取燃油附加适当疏导,并以国内航空煤油价格每吨4140元为基准油价。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低于基准油价时,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超出基准油价时,在航空公司自行消化部分成本增支因素的前提下,通过适当收取燃油附加弥补。今后,继续沿用上述做法。
航空公司自行消化比例必须不少于20%,剩余部分才可以通过向旅客收取燃油附加费弥补。
所谓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由国内航空煤油出厂价与进口航空煤油实际采购价格加权平均构成。
按照规定,2010年4月1日前,燃油附加最高标准计算公式为:800公里(含)以下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元)×800”,800公里以上航线燃油附加最高标准“0.00002908×(国内航空煤油综合采购成本-4140元)×1500”。
《通知》还规定,燃油附加最小计费单位为10元,不足10元部分四舍五入。
航空综合采购成本是在现行国产航空煤油出厂价格(目前是5190元每吨)基础上,考虑多方因素计算而来。
“如按现阶段的航油价格为每吨5190元,套用在联动公式,则可得出,800公里(含)以下燃油附加费费收取上限是20元,800公里以上上限为50元。但这未必准确,”一名航空公司高层表示,“具体数字一般只有航空公司财务人士才能清楚,但是可以肯定是的,目前是根据5190元每吨上下浮动。”
违规征收将受罚
除给予航空公司征收燃油附加费一定的自主权以外,国家发改委和中国民航局也对其行为作出限制。
《通知》表示,如果有价格违法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并处罚。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下述5种:如果航空公司有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燃油附加;推迟降低或推迟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航空公司相互串通,确定燃油附加具体收取标准和出台时间的;不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燃油附加的具体收取标准和执行时间,以及不按规定实行备案的。
“这样能够防止航空公司拖延降低或停止收取燃油附加的时间,损害消费者利益。”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航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11月10日,国家发改委上调了航空煤油出厂价格,航空公司使用最普遍的三号喷气燃料的价格由10月10日的每吨4870元上调至每吨5190元。
在此次油价调整公布后,国家发改委透露,这次提价后,国内航线旅客运输将恢复收取燃油附加费。不过,并没有公布复征燃油附加费的具体时间和幅度。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