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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9日 10:27 |
作者: |
庞东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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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明确相关问题。 通知指出,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此外,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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