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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言家庭养老转变为社会养老
来源 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9月09日 09:52 作者 刘燕舞
    刘燕舞
  
  9月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出,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下称“新农保”)试点工作。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因此,《指导意见》一出,受到广泛赞誉。然而,赞誉声中我们注意到,有些专家学者由此认为,自此我们便要告别家庭养老的时代,迈进社会养老的时代了。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既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思想,也不符合当下农村实际,理由如下:
  其一,不符合《指导意见》的基本原则。《指导意见》关于基本原则的第二条指出“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个人(家庭)、集体与政府分担责任的原则表明,新农保本质上不完全是社会养老保险,而是家庭养老保险与社会养老保险互相结合的产物。特别要指出的是,《指导意见》中在“个人”的后面用括号加进了“家庭”,这清晰肯定了家庭在养老中的作用。
  其二,不符合当下农村养老的实际。养儿防老或养女防老仍然是当下农村养老中应毫不动摇坚持的方面。家庭养老不仅仅解决老年人物质上的需求,更重要的还有老年人精神上的需求问题,家庭是老年人解除老年寂寞的可靠港湾。子曰:大孝尊亲,次孝弗辱,其下能养。因而,即使家庭养老彻底向社会养老转变,也仅仅是解决“能养”,老年人更高层次的“弗辱”与“尊亲”需求仍然不会得到满足。
  基于此,我们认为,说新农保标示着家庭养老到社会养老的转变,既不体现意见精神,也脱离了现实情况。
  此次新农保的试点实施明确了集体和国家在农村养老保险中的基本责任。我们看到,分田到户以后,国家和集体逐步从农村养老中退出,养老责任完全交由个人和家庭负担,因此,当老年人失去劳动能力、个人无法负担而家庭一旦缺位时,农村养老问题就会凸显出来。而现在对这一点作出了弥补。
  从制度创新的角度来说,此次新农保制度的实施有很多方面的创新。从宏观角度讲,在强调个人和家庭作为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一方的同时,更加强调了国家和集体的作用。从微观角度讲,在具体的操作方面,建立个人养老账户等均是重要的制度创新。
  (作者系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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