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报道 |
发布时间: |
2009年09月08日 14:55 |
作者: |
夏东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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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卢海艇转业后在东明县民政局任副局长职务,依照<<国务院军转小组等关于1997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中规定:师团级转业干部是安置的重点,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所需建房用地应由各地政府采取行政划拨的办法给予安排解决。然而,住房土地证问题不仅没有解决,自己的住房反而被时任民政局局长的王万青要求拆除,理由是房子建在了他的土地证权属下了,并以民事诉讼法控告到县法院。而卢海艇发现王万青的国有土地证存在严重违法问题--需要县长签字的一栏竟然没有县长签字!于是他又以行政诉讼法将县国土局和王万青反诉到县法院。而县法院却以卢海艇不具备主体诉讼资格为由,驳回了他的起诉,不服输的卢海艇又上诉到上级法院。菏泽中级法院于2009年3月4日终于认定了卢海艇的起诉资格,并裁定撤销原法院的行政裁定,指令县法院继续审理。 中国报道山东讯:(记者夏东旭)位于山东省东明县三八路东段北侧的一幢五层商住楼房,在相关土地审批建设手续不明确地情况下,就赫然在百姓的眼皮底下迅速建立了起来。那么这栋楼是怎么建起来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与他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何获得批准?又是怎样办理的?程序是否合法?记者揣着众多疑问走进了东明县国土资源局的大门。 2009年4月27日,记者来到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把关于采访(东)国用(2004)字6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采访事宜及要求采访该局局长宗学成的要求告诉了办公室卞主任,卞主任说宗局长出差了,便给工会主席马涛(在单位都称马局长)打了电话,而马涛称在菏泽市国土资源局挂职,并把接受采访的时间定在了28日下午15时或16时。 2009年4月28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记者见到该局工会主席马涛,马主席称宗学成局长在日本出差,由他来接受记者采访,并称他是关于(东)国用(2004)字6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经办人。 马:这个事儿呢是04年发生的申请登记的这个地,发证这个事儿后第三方也找过这个事儿,中间也协调过,办这个手续的时候中间也暂停了一段,中间人也协调好了,协调好了我们就开始按程序就往上走了,弄完以后,第三方就上县纪委进行反映,后来又上市纪委进行反映,市纪委对这个事儿也拿出了答复意见,结果第三方还是不服,结果又起诉了县法院和中院,现在中院可能判决结束没结束我不知道,因为啥现在这个事儿我只知道发生这一块儿,发生以后这些事儿诉讼啊都有检查法规啊都有他们来处理了,我都不管这些事儿了,这个事儿呢我们县法院已经判决完了,现在中院正在可能马上应该判决结果就下来了,我想着咱们纪委法院对于这个证合法不合法我相信他们会有公正的判决的。 记者:现在我们需要了解的问题是就是关于(东)国用(2004)字6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六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关于(东)国用(2004)字6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来源?批地的依据?二:编号为21-750-3的地籍调查表为何没有审核人的签章和日期?三:编号为21-750-3的土地登记申请书为何没有承办人签章?也没有土地法人签章?四:21-750-3的土地审批表依据哪个文件批准的?(东政发《2006》36号文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抵触?五:土地审批表为何没有东明县主管领导的签字而只有县政府的土地登记盖章?六:"地改申请书"应该作何解释?以何依据做出的地改?在什么情况下什么级别的人可以享受地改? 马:行,只要我知道我简单的给你说呗,他这个地呢应该是七几年现在我搞不清啊,七几年民政局在东关征了一个大坑一块荒地作为一个公墓性质的征了一块地,后来就建了一个火化场,火化场在城里不合适就搬迁了,这块地应该是130多亩,整体使用权还是民政局的,后来剩下一溜划为民政局的住宅用地,这块地就是这样划给他们的,他们民政局应该有党组会议记录,当时听说也有,开过会儿,这就是批地的来源和依据。 若把国有土地划拨给单位或个人使用,必须有政府的批文和相应的审查文件及城市室规划许可证.然而,在当时并没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此楼主王万青又如何把那块面积为900平米土地占为己有?难道像"马局"说的那样,民政局开过一次会就可以划拨?也就是东明县国土资源局所承认的批地来源和依据? 记者:第二个问题,地籍调查表怎么没有审核人的签章和日期? 马:拿来我看看,你这个从哪儿弄来的,我把我的拿来看看,我给你答复我以我的件为准。 马:如果没有签章和日期,如果是严重错误那市纪委也查啊! 记者:市纪委也查了? 马:查了。 记者:那市纪委有没有拍照备案? 马:那我不知道。当时应该有县政府那个文儿,我们就执行那个文儿。 记者:是(东政发《2006》36号文件)那个文件吗? 马:是的。 记者:(东政发《2006》36号文件)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抵触? 马:应该没有抵触。 "马局"所出示的地籍调查表很让记者感到意外,记者手中持有的地籍调查表中的审核人签章与审核日期是空白的,而"马局"所出示的地籍调查表却赫然出现"审核人签章马涛和审核日期9。20"。究竟是原有的还是后补的,相信法院和纪委的那份应该是真实的,如若审核人签章和日期是后来补签的,这张表格之前应该是无效的,既是无效的,那么以一张无效的地籍调查表就能办出国有土地使用证,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应对应负有什么样的责任?在法律面前,东明县国土资源局应该如何辩解? 对于"马局"所提出是根据"县政府那个文儿"执行的,也就是东明县人民政府(东政发《2006》36号文件),但"马局"并未出示和说出文件的执行细节。 记者:那么土地登记审批表怎么没有东明县主管领导的签字而只有县政府的土地登记盖章? 马:这个啊,我给你解释这个啊,这个发土地证,光发土地证一年把集体加国有得五六千份,这个所以呢天天找主要领导,领导太忙了,所以就委托我们局长签字。 记者:该局长签的字局长不是已经签了吗?我说的是县政府主管领导的签字。难道只有你们局长的签字就能生效吗? 马:那,这个,这个确实没签。那是县里的委托,包括我们市里也是这样,市长也是委托局长签字。我们认为,如果县领导授权了我们就签字就行了,我认为是这样现在也是,现在我们王县长也是授权我们宗局长签字。 记者:上面显然有负责人签字字样和空白处。 马:打这几个字应该让领导签字,如果领导授权了授权给我们局长了。。。。。。 记者:有授权书吗? 马:那应该有。 记者:请出示让我们看看。 马:在局长那了,我们局长出发了。 记者:您给局长打电话问一下当时是哪个县长授权的? 办公室卞主任:领导出去以后就联系不上。 马:像这个地方啊,领导授权再签一次就行了。 记者:以前没签现在再补签,符合程序吗?合法吗? 马:那肯定了,现在我不能再抓着领导再让领导签一个。土地登记审批表与地籍调查表同样都存有空白处,而空白之处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记者:以前犯下的错误现在可以改正,但是不会挽回那种过失的。好的马局,那么请您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地改申请书"应该怎么来解释?以什么依据做出的地改?在什么情况下什么级别的人可以享受地改呢? 马:这个,这个问题,我们这个问题下发以后这个两千年三十一号文啊,下发以后,如果各单位有这个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是你单位的,不管盖上房子或者没盖房子,大家都符合条件的单位都可以分。 记者:以什么依据做的地改? 马:这不是政府的31号文啊,不光是我们东明县政府,包括菏泽也是这样做,这个,这个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国家来说,这个这个原来从无偿无限期到有偿有限期使用它不光是一个东明县,是全国性的。 记者:在什么情况下什么级别的人可以享受地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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