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国证券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8月13日 07:31 |
作者: |
李允峰 |
| |
7月31日,海通证券首席机械行业分析师叶志刚的办公电脑被正式封存,知情人士称此举是为了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证券行业从业人员违规炒股,这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一个沉重的话题,甚至已经是一种行业潜规则。如何减少和杜绝这一现象,堵上这一漏洞,已经成为证券监管难以绕过去的门槛,笔者愿意为消除这一行业潜规则支一些招儿。 首先,监管的漏洞要想方设法补上。尽管《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限制从业人员炒股的“紧箍咒”很多,但有一个漏洞没有堵上,那就是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其亲属炒股也要申报,但他们的朋友呢?或者说,从业人员遥控指挥别人炒股呢怎么办? 针对这一监管漏洞,笔者建议,一方面从监督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入手,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建立证券行业从业人员家庭财产定期申报公告制度,让这一特殊从业人员的财产情况透明化。这一做法其实是世界上多数国家选择的做法,只要发现从业人员个人财产急速变化,那就需要核查是否跟违反规定炒股有关。当然有人会说从业人员可以隐匿财产,笔者以为,炒股账户可以借,但存款账户借名开设的毕竟要少得多,尤其是当从业人员的家庭成员都成为财产申报对象时,上述漏洞就会消失。 另外,行业信用制度要抓紧建设。我们国家对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监管,多数是事后监管。那么,我们能否在监管的技术上,把监管重点前移一个阶段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建立证券行业的信用制度,可以实现实时而动态地监控可疑信息。 在证券行业信用制度建设上具体的措施包括:建立数据库,采集行业从业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履历、财产情况、通讯工具和电子邮箱的申报、公司情况、项目信息等等,这些档案在建立之后可以方便地用于从业人员违规动态追踪,也可以为信用调查提供完善的资料。同时,要严格要求从业人员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最后,要有配套惩罚措施以提高违规者成本,让法律长牙齿,让从业人员对法律心生敬畏。《证券法》和《公司法》都已明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允许炒股,但我们在惩罚措施上还不完善,惩罚力度还不够。建议学习国外,把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尤其是和私募合作的现象,归为金融诈骗来处理。当然,在恰当的时候,引入民事赔偿制度,也是提高违规炒股者成本的有力措施。(李允峰)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