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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利好轻型商用车
来源 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16日 08:01 作者 牛洪军
    □本报记者 牛洪军 
  
  针对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等联合印发的《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中的有关汽车以旧换新有关政策问题,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同一车辆可以享受“多重补贴”。 
  1.6L减税后不再享受
  《实施办法》将汽车以旧换新实施时间确定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凡在此期间将符合有关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补贴。 
  根据《实施办法》,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为报废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报废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报废轿车、专项作业车,每辆补贴6000元。 
  对此,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必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报废与换购的车辆均不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对换购新车的类型、型号、品牌均无限制。但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新车已享受了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补贴。 
  对于同一车辆能否享受“多重补贴”问题,财政部、商务部有关负责人均表示,报废车辆同时符合《实施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的多个补贴条件的,只能享受一种补贴。鉴于目前我国部分大中城市对“黄标车”报废更新有一定资金补贴,如中央补贴政策与地方补贴政策共同使用,效果会更加明显,因此,为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引导老旧汽车、“黄标车”提前报废,明确各地出台的相关政策应与汽车以旧换新政策一并执行。 
  轻型商用车相对受益
  对于《实施办法》出台,专业机构表示,补贴的目的在于拉动汽车消费,促进节能减排,但由于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车辆购置税金额,将难以有效刺激汽车消费。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受益于补贴的车型主要用于客运和货运市场,目前整体处于景气恢复期,车主为了获得3000-6000元的补贴而提前报废旧车,并花费数万元购置新车的意愿很弱,此政策难以刺激汽车的提前报废。当然,对于本来就有打算报废汽车的消费者会有一定程度受益,但这部分购车需求属于正常的汽车需求。目前,国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数量较少,车主进行汽车报废并不方便;报废汽车所得较少,从经济回报的角度考虑,车主并不愿意进行汽车报废。
  招商证券的研究报告指出,从资本市场关注的“补贴范围和标准”上看,并没有超预期的方面,他们认为《办法》的正式公布对汽车销量整体刺激作用有限,对相关公司股价刺激实效性较短。根据补贴金额与不同类型车价比例比较,轻型商用车相对受益,主要上市公司为江铃汽车、江淮汽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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