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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下乡汽车摩托须被授权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2日 08:19 作者 吴文治
     商报讯(记者 吴文治) 销售“下乡”汽车摩托车的店内必须悬挂统一标识,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的企业要主动为车主提供办理报废手续。这是昨日市商务委在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部署会上明确要求的。 

  根据市商务委昨日下发的《关于做好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定的销售“下乡”汽车摩托车的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每个店内必须悬挂统一格式的“北京市汽车摩托车下乡指定店”标识;承担任务的企业必须每月报送销售数据。同时,指定销售店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禁止随意涨价,以次充好、降低质量和服务标准等。

  同时,指定的销售企业和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要成立专门负责汽车摩托车下乡工作小组,做好销售和汽车回收拆解工作,同时要做好工作预案。

  另外,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企业除了应主动为车主办理报废手续外,还禁止出售五大总成(指发动机、变速器、前桥、后桥以及车架)和整车。

  北京汽车摩托车“下乡”已于6月28日正式启动,按照相关规定,从今年3月1日-12月31日,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市民新购或换购符合标准的汽车,每户最高能获得5000元的补贴,以换购为目的而报废的车辆,每辆最高可获补贴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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