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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案出台 110千伏扣10%过网费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7月01日 08:54 作者 周晓芳
    大用户直购电试点方案终于推出。
    昨日,国家电监会官网公布了与国家发改委和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着《通知》的出台,各地期盼的直购电试点工作终于有了可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
    不过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并未与大用户直供电方案同步出台。据悉,为了配合直购电试点的推广,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还在制定新的输配电价方案。新的电网企业输配电价管理办法预计将在下半年出台。
“过网费”标准出台
    对于备受关注的 “过网费”。《通知》指出,近期,在独立的输配电价体系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原则上按电网企业平均输配电价(不含趸售县)扣减电压等级差价后的标准执行,其中110千伏(66千伏)输配电价按照10%的比例扣减,220千伏(330千伏)按照20%的比例扣减。输配电价实行两部制。输配电价标准与损耗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通知》表示,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大用户支付的购电价格,由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三部分组成。其中,直接交易价格由大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不受第三方干预。
    电网企业根据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标准的要求,负责组织提供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根据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近期,发电企业和大用户暂不另行缴纳辅助服务费用。条件成熟时,辅助服务可单独核算,并向相应的市场主体收取,具体办法由国家电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大用户、发电企业可以委托电网企业对直接交易余缺电量进行调剂。在实时市场建立前,当大用户、发电企业实际用电量、发电量与直接交易的合同电量发生偏差时,余缺电量可向电网企业买卖。购电价格按目录电价的110%执行;售电价格按政府核定上网电价的90%执行。电网企业由此增加的收益在核算电价时统筹平衡。
分年逐步推进试点
    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2009年要继续深化电价改革,逐步完善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适时理顺煤电价格关系。3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公布了《关于清理优惠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电解铝企业直购电试点工作的通知》后。
    《通知》指出,参与试点的大用户,近期暂定为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 (66千伏)及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型工业用户。大型工业用户电量比重较大的地区,应分年逐步推进试点;参与试点的发电企业,近期暂定为2004年及以后新投产、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的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和水力发电企业。其中,火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水力发电企业为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上的企业。由国家统一分配电量的跨省(区)供电项目暂不参加试点。
    《通知》还对电网开放、交易方式、交易价格、计量与结算、辅助服务、余缺电量调剂、调度原则、合同签订、信息与合同报备、发电容量分配、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试点内容做出了规定。
    国家电监会表示,《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和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增加了用户用电选择权,推动电力市场进一步开放和完善电价形成机制,增强大型工业企业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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