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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会有什么样的买房后悔权?
来源 北京商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6月11日 09:26 作者 毛颖颖
 

  实施了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进入第一次大修阶段。前日,人大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向公众介绍了消法修改的重点。刘俊海表示,修改后消法的适用范围会拓宽,网上交易跟大宗消费,比如买房买车,消费者都该享有后悔权。

  这世上的话最怕的就是被“传”,虽然“后悔权”眼见着还只在建议阶段,但刘俊海的表态很快被报道为“消法大修,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紧接着就有人叫好有人拍砖。

  那么,咱们就来看看,什么叫后悔权?

  后悔权,又叫冷静期制度或者冷静权,最早是直销业的规范。因为直销员登门拜访或者在您耳边热情介绍个没完,许多人难免磨不开面儿、当场决定买点,可过后静下来一想又觉着不划算、不该买,这时候商家应该允许消费者“反悔”,东西要么给退要么给换。后来网上购物也有了后悔权,因为不少消费者虽然看上了图片,但东西到手后却怎么看怎么不顺眼。

  当然,无论是销售人员离得太近而有碍消费者思考的直销,还是实际商品离得太远而有碍消费者思考的网购,给的后悔权都有期限,比如约定个十天八天。

  再说说买房后悔权。房子这种大件,理论上更该让买的人有机会想清楚一点,但这个权在国内、在纠纷最多的期房买卖中能不能实现?咱们可以一分为二来看:房价上涨阶段跟房价下跌阶段。

  在房价上涨,尤其是暴涨阶段,比如2007年,不少早早买了楼花、交了首付、正还月供的买房人好不容易等到房子建好、拿到钥匙开门一看,跟开发商当初说的完全不是一码事,什么墙有缝、梁开裂、顶渗水,甚至面积少了一两个平方……这时候,有多少人会以退房来维权?如果退房,最多只能拿回原来的买房款,而自己等这一年半年中因为房价上涨产生的差价等机会成本再也找不回来,除非有相当重大的质量问题,否则大多数人都会无奈地乖乖收房,顶多愤愤地抱怨抱怨。

  而在房价下跌,尤其是群起而看跌阶段,比如去年,咱们听说过不少因为房价跌了而要求退房或补偿的事件。很显然,市价波动不可能被划进需要“冷静”的范畴里,开发商会说,合同就是合同,自愿履行就是自愿履行,他们没有给房产保值的义务,只有义务保证房子的质量。这时候,除非有相当重大的质量问题,否则您很难实现毫无损失地退房。即使消法真的给了咱们买房后悔权,价格因素也一定会作为头一条限制性条款给列上。

  在国内为扶持房地产发展而建起来的期房销售制度下,开发商能提前收回大部分乃至全部款项,他们没有动力去提高房子的质量,也更乐于通过囤房捂房步步推动房价上涨。而对买房人而言,房价上涨您不敢后悔,房价下跌人家不让您后悔。在漫长的等待中,您看不到现房。所谓的买房后悔权,不过是“订金”后悔权或者“定金”后悔权,即没签合同只交了订金的,几天里能退您订金,签了合同交了定金的,几天里能按约定部分退您定金——这跟国际上通行的卖现房,买了房子10天内允许无理由退换的买房后悔权完全不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想保护买房人,不是消法该大修加上后悔权,而是房产法该大修取消“卖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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