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郭莹)昨日,最高检副检察长朱孝清表示,新发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制销者只有达到这个标准才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他提到:“不构成此罪并不意味着不受罚。”
朱孝清说,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此次司法解释认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比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药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则会以非法经营罪、假冒商标罪、非法行医罪、非法采供血罪,来追究制销者的刑责。
“另外还要说明的是,行为人生产、销售假药,如果不构成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并不等于说他可以不受处罚,因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还要依法追究其违法责任。”朱孝清说。
对于近期出现的通过互联网销售假药、劣药的事件,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表示,通过互联网销售只是销售的一种方式,只要制销者销售的是假药,并且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都将按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