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中华工商时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12日 14:28 |
作者: |
金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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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等定下了准入门槛。 此举意味着新疆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也让过去在民间一直存在却没能取得合法身份的“钱庄”有了“身份证”。 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阶段原则上在乌市批设3家至5家,其他地州市各批设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初步计划,今年年底前,在试点工作基础上,面向全疆推广小额贷款公司。 《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融入资金,不超过注册资本的50%。 在服务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依据“小额、分散”的发放原则,主要面向“三农”和小企业提供小额贷款。其中,单户贷款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意见》也根据各地情况提出了不同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乌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且须同时在县及县以下设立不少于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在县及县以下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在地州政府(行署)所在城市(包括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五家渠市)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4000万元。达到上述条件、想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个人或团体,均可向注册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被列入试点对象后,报自治区金融办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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