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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莱雅侵权案开庭称“蜜妍”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 每日经济新闻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9日 04:28 作者 卢肖红
    欧莱雅商标侵权案一度闹得沸沸扬扬。昨日,广州市晖琳美容保健品商贸公司 (下称广州晖琳)诉欧莱雅(中国)公司(下称欧莱雅)商标侵权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欧莱雅涉诉产品为旗下兰蔻品牌的“兰蔻蜜妍滋养系列”。当日并没有宣判结果。

    欧莱雅诉讼代理人表示,欧莱雅并未把相关数据交给他们。此外,对于欧莱雅目前取得的与“蜜妍”商标不构成近似的批复也可能因广州晖琳提出行政诉讼而不能作为证据。

    2008年9月12日,广州中院下达了关于复制或扣押欧莱雅有关生产、销售“兰蔻蜜妍滋养系列”的财务账册的裁定,时间节点为2006年6月至2008年7月。由于被告欧莱雅没有提供销售账册,双方对由销售额而制定的赔偿金额存在极大争议。

    此外,对于原告已经注册了的“蜜妍”商标,欧莱雅代理人指其缺乏显著性和知名度,不应受法律保护。

    原告代理律师答道:“你可以去申请撤销,但是现在是注册了的商标,你用了就是侵权。”

    广州晖琳代表郑耀光表示,欧莱雅在2008年8月后不愿再与广州晖琳协商,他认为欧莱雅这样的反应是因为拿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批复。郑耀光向《每日经济新闻》出示的《关于“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中使用“蜜妍”文字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批复》,批复中明确表示,“蜜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不过“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在其销售的化妆品商品标签上使用的 ‘兰蔻蜜妍滋养精华乳’字样与‘蜜妍’注册商标不近似。”

    原告律师称,“我们已经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现在已经立案受理。按照相关规定,如果批复作为证据必须要等行政诉讼案子结了才能作为证据,如果法院把那个批复作为证据,那么这个案子可以先中止审理。”

    《每日经济新闻》昨日多次致电欧莱雅相关工作人员,但他们总推说外出,截至记者发稿,未获得欧莱雅方面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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