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上海金融报 |
发布时间: |
2009年01月06日 14:19 |
作者: |
王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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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网站日前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通知》,明确上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执行标准。在此前上海8条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通知规定,在还清第一套房贷的基础上,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者将能够享受最高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标准,这一政策即日起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对于已贷款购买一套住房的市民,在原有贷款还清后,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贷款购买第二套普通住房时,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条件的,经认定,可按首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其中申请纯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认定,要求借款人用于申请贷款的房屋为改善型的普通住房。通过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核查借款人家庭住房套数不超过1套。 另外,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仍执行现行的贷款政策,基本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20万元,若有补充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不超30万元。 (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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