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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9年01月05日 10:07 作者 周瑜
    公务出访团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6人,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2/3以上——早报记者昨天获悉,浙江省纪委、监察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省外办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

  近几个月来,温州接连发生原市委常委、鹿城区委书记杨湘洪赴法考察滞留不归,“23名干部赴美培训团”事件。通知指出,近期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工作出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出访团组在外实际行程与任务批件不符,绕道或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地区)等,“个别地区接连发生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严重影响”。

  出访日程须经审批

  据悉,今年是浙江实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第一年。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计划管理制度,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出访团组必须向审批部门提供详细出访日程,公务活动应注明国外接待单位、主要会谈人员和会谈主要内容。同时,严格实行量化管理,公务出访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2/3以上。财政部门应将因公出国(境)经费纳入专项预算管理,严格控制规模。

  出访团实行团长负责制

  通知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以及安排公务活动,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办理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同时,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出访团组团长负责制,严禁以各种名义往访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不得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擅自变更路线、擅自减少应执行的公务活动。

  今年起,浙江将加强对有一定外事审核审批权限单位的管理,停止省、市外办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出国组团及其中介服务业务。严控企业人员随团出访,除重大招商活动确需随团,企业人员原则上不得随党政机关团组出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转嫁出国(境)费用。

  ◎ 相关处罚

  ■ 若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擅自变更路线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 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或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情节较轻的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

  情节较重的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情节严重的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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