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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办法助力调控 土地储备模式统一
来源 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04日 08:17 作者 刘秀浩
    国土资源部网站昨天正式发布《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办法》从去年开始酝酿至今,是首个全国性的关于土地储备的规范性文件。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统一了土地储备模式,有利于加强土地调控。

统一完善土地储备制度
    1996年上海市成立我国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土地发展中心,随后杭州、厦门、南京、青岛、广州、郑州等大中城市也先后成立了土地储备机构,目前已累计成立2000多家。尽管这些土地储备机构运作模式不一,但其主要的功能就是实施土地收购、整理、出让等工作。
    但是,一直以来,关于土地储备的操作模式、对象没有明确的规定。
    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对土地储备和交易制度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
    2006年6月,国土资源部在浙江杭州举行研讨会,开始酝酿制定《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办法》。
    早报记者了解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土地储备办法,目前全国很多地区都推出了地区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作为当地土地储备的依据。
    2004年6月,《上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通过并于当年8月1日开始实施,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将现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毛地出让”转变为“熟地出让”。

银行支持一级土地开发
    此次公布的《办法》从储备部门、方式、范围、资金保障等全方面对国有土地储备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土地储备将由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完成,并能够获得银行的金融支持。
    《办法》中所指的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土地储备由专业机构进行,而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土地储备机构有权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临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上海中原地产研究咨询部总监陈宁表示,这一规定实际上将土地储备的模式明确下来,即由隶属于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储备“事业单位”进行土地的储备管理和开发,并有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担保贷款进行融资。
    而在此之前,某些地区一级土地开发权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而不是政府单位来实行,按照新的管理办法,由于储备部门能够直接获得资金来源,土地前期的整理开发等都将由政府依托金融支持来完成。

闲置用地有望加快清理
    《办法》规定,闲置土地将成为政府优先储备的对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陈宁表示,这一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有助于地方乃至中央政府有效了解整个土地情况的全貌。以上海为例,各个区县的土地储备以及闲置情况等都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全局管理并制定储备计划。这种情况下,对于闲置用地处理力度有望能够得到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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