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每日经济新闻 |
发布时间: |
2007年07月11日 13:28 |
作者: |
何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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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45万余元的货款,让混凝土公司副总一个签名给予“免单”了。由于副总未经公司授权等关键的原因,这个副总的“大名”当然就不能“生效”。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混凝土制品公司货款45万余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逾期付款利率计的利息。 混凝土制品公司诉称,与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3月2日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混凝土制品公司向建筑工程公司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砼。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供货付款。但建筑工程公司却未按约支付相应足额的货款,尚欠款45万余元。2006年7月5日,双方签订《确认单》确认这笔货款,但建筑工程公司仍迟迟不予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建筑工程公司支付货款45万余元并利息。 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混凝土制品公司提供的混凝土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停工90多天,造成租赁设备费用的损失,主要是钢管、扣件、模板等的租赁费用损失达65万余元。后双方一直在进行协商,最后于2006年7月6日达成由混凝土制品公司承担损失45万余元,即结欠款的尾款。由于双方债权债务早已结清,故请求法院驳回诉请。 建筑工程公司为支持辩称,提供了一份《备忘录》,以证明双方已经就诉争的欠款达成了协议,由混凝土制品公司以建筑工程公司未支付的尾款承担损失。双方货款已经全部结清。在这份《备忘录》上,有混凝土公司的副总经理的签名。但混凝土制品公司对《备忘录》存有较大异议。法院经审核,认为《备忘录》上有混凝土制品公司副总的签名,但无公司的公章。混凝土制品公司并未授权这位副总,副总在该证据上的署名不能代表公司。况且,在《备忘录》中,提到的混凝土质量问题无质量检测报告加以证明,也无其他证据证明这位副总签署备忘录是经过公司授权。鉴此,法院认为该份《备忘录》作为证据,只能是一份孤证,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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