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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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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新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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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05年04月05日 16:09 |
| 作者: |
宋斌 文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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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庄家;新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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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不在优,有庄则灵”的股市造就了以跟庄为最终目的的投资者入市心态的扭曲。研究大户与庄家,让其行为曝晒于阳光之下是股市正常发展的重要条件。 宋斌 文雪梅/文 大户是我们日常形容拥有巨额资金的个人或者机构投资者的并不精确的词语。 考虑到市场没有实现实名制,同时市场中也存在一人控制多个账户的实际情况。我们将大户定义为只拥有10万股以上某种流通股的账户,而无论是否存在一个人控制多个账户,或者一个账户为多个人共用的情况,或者一个账户拥有多只股票的情况。即一个人如果拥有3只股票,我们统计有效账户记为3只。同样,如果某个人拥有3只10万股以上的流通股的股票,我们认为是3个大户。 从表1可以推断出,如果一个投资者拥有某种股票10万股或者以上,平均而言我们可以推测其至少拥有资金300万元,最低也有50万元。现实生活中,由于我们的生活水平并不高,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将大户定义为对某上市公司的流通股的持有数量达到10万股的股票投资者。 大户现象是什么 我们将大户现象定义为某种股票的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由大户持有。 大户现象的数量特征:根据我们的数据分析,大户现象的简单数量特征是超过深圳整个市场3年平均大户持股比例20%(如表2、表3)。 通过表3的统计和分组分析,我们将市场认为一直存在庄家行为用大户持股的数量特征分为4类,如表4。 如果结合1999年的行情(2945-3530)和2000年的行情(3374-4836),我们可以发现:做庄大致都受到大盘的影响(见下页分析1、2、3)。 庄家行为模式的推断 由于仅仅有3年的资料,我们按照持股率的变动方式分为如下几类: 做庄完成,庄家完全出逃的低高低模式,即2000年底和1998年底大户持股水平在正常水平甚至是在相当低的水平,而1999年底则在相当不正常水平内。(主要股票见表5) 这可以解释为庄家在2年内完成了一个完整的庄家行为。庄家持股水平先增加后,利用大势的上升不断减持股票将持股水平减少至正常水平,优雅地完成了所谓拉升派发过程。 低高高模式,即2000年底和1999年底大户持股水平高于正常水平,而1998年底则在正常水平范围内。 这可以解释为庄家进庄以后不断地增增减减持仓水平,但是始终在较高的持股水平内。从表6可以看出,当庄家减持一般在60%水平以上的时候,股票一般都要继续上扬,市场术语就是拉高出货。而当庄家继续加仓时,股票的上扬幅度一般较大,即所谓的长庄股,桐君阁(0591)就是典型的此类股票。 高低高模式,即2000年底和1998年底大户持股水平高于正常水平,而1999年底则在正常水平范围内。 这可以解释为由于股票的特性,不断有庄家惠顾,来来往往。从表7可以看出,当庄家减持的时候,股票一般都要轻微地下跌。而当庄家或者新庄家重新进入时,股票的上扬幅度一般较大。 三高型的强庄股,这些股票是市场所谓的强庄股,庄家一般对企业的经营有介入,对未来有信心(如表8)。 两年基础上的低高型,2000年进庄的股票。即1999年底大户持股水平是正常水平,但是2000年底则大大超出正常水平。 这可以解释为在2000年进庄、拉升。表9可以看出当庄家进入的时候,股票一般都要大幅上扬,尤其是大户持股水平快速上升的时候。 大户集中水平应阳光操作 去年大幅度上扬的股票,其行为大部分可以从上面的几种模式得到合理的解释。 但是由于庄家的行为目的是不同的,其行为模式也是不一样的。同时市场环境也是不同的,科技、新经济、互联网、网络经济、监管、市场化,对庄家行为的影响也是不一样的。如法人股或者国有股控股的公司通过业绩和概念炒作抬拉公司股价的行为模式很难得到数量分析。配股被迫成为大股东,转配上市成为大股东等等这些因素都没有得到有效的分析。但是从我们的数量分析看,大股东的非正常持股同股票的上升相关系数达到0.95以上。 虽然,这些数据并不完整和全面,但是我们认为从监管和信息公开的角度而言,可以得到一些值得思考的结论: 1、这些数据对于追查庄家行为是有效的。有关部门如果真正地要打击非法的操纵市场行为,当大户持股水平达到20%时,就应该加以注意,达到25%时就应该进入戒备状况,实时地监控。 2、这些数据是值钱的,从现实情况而言,只要知道了大户的集中水平,是可以赚到钱的。我们希望不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更加希望上海证券交易所也公布;不仅希望公布年度的,更加希望公布月份的,每周的,甚至每日的;不仅希望公布,更加希望及时公布,而不要是隔了三个季度的旧闻。按照两个交易所的世界最先进的计算机系统的水平,做到每天交易结束后及时公布是相当简单的。但愿这些机密信息及早现行于阳光下,同时也能保护那些交易所能够接触、拥有这些信息的内幕者少受非法暴富的指控。据说公开是我们市场的信条之一,毕竟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3、 如果庄家的行为模式是低价格的买高价格的卖,那么如通过这一数据能够判明庄家的意向,广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免受市场炒作的危害,为利而来的庄家也就少了许多。 注:本文所有的原始数据来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8—2000年每年8月公布的《股东持股情况统计》及股票在这3年中每年年终时的收盘价格,其余数据均为在此基础分析处理得到。由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至今未如深交所公布上述情况,所以本文研究的股票仅限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同时,这一分析与研究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详见《新财富》2001年10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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