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自然人可发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本报北京讯(记者魏域涛)中国银监会10月9日发布公告,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起上,《征求意见稿》明确,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银行机构或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但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规定,农村商业银行必须在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信用联社基础上发起设立;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必须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基础上以新设合并方式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发起人中的最大股东必须是商业银行。

  在退出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法人机构因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应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或因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发现机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申请破产的,应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在银监会审查并决定后交由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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