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可发起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中国银监会昨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公布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

  征求意见稿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做出了规定。其中,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10%,并购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除外。

  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入股农村商业银行需事前报银监会审批,银监会根据金融业风险状况和监管需要,可以调整境外银行机构作为发起人的条件。 据新华社

独家专栏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