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定银行业不得误导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了八项禁止性规定,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并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有关监督职责。

  《指引》规定,不得在行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定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协力厂商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指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涉及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事前协调和管控机制,在产品和服务的设计开发、定价管理、协议制定、审批准入、行销推介及售后管理等各个业务环节,落实有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部规章和监管要求。

  《指引》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对于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职责,特别是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必要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履行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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