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慎对待“影子银行”高速发展背后的风险

  邱兆祥 安世友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影子银行”的概念适时浮出水面,并迅速成为舆论热议的话题。 “影子银行”体系在发挥再配置资金、创造流动性、转换期限等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为金融系统带来了不稳定的脆弱性。相对于金融发达国家来说,我国 “影子银行”体系在功能和作用上的发展还较为落后,但在资金总量上已经形成十分庞大规模,在银行业的金融监管和金融管制的双重约束下,我国一部分传统银行业务在现有的市场环境中无法实现市场规模扩大、利润增长、金融创新等目标,正逐步向自由化的新兴银行市场,即“影子银行”市场大范围转移。
  有关统计表明,2012年我国 “影子银行”规模已接近30万亿元人民币,其中2012年新增的3万亿元社会融资总量2/3来自“影子银行”系统。危机的教训警示我们,应审慎对待“影子银行”高速发展背后所暗藏的风险。
  一、我国“影子银行”的市场结构及运行模式
  由于我国目前存在的“影子银行”已经不是一家金融机构或一类金融机构,而是由功能各异、属性不同的多种“准银行”甚至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或企业交错编织成的复杂体系。因此,厘清“影子银行”的市场结构是对其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前提。按照资本来源,可以将我国的“影子银行”体系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是政府主导的 “影子银行”机构。该部分“影子银行”主要包括政府以融资为目的成立的公司。这些公司起初只是政府的融资平台,随后为了提高自身的营业收入,大多数平台公司开始实施市场化运作,逐步将业务扩展至投资、信贷、担保等领域,成为从事“准银行”业务的机构。这类机构有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开发公司、政策性担保公司、城建资产管理公司等。
  第二类是国有独立的 “影子银行”机构。越来越多的国有独立的非银行类金融公司开始向银行业市场业务扩展,如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担保公司等,均开展了如保险融资、融资融券、信托融资、期货配资、融资担保等未受到监管或合理监管的“准银行”业务。它们所提供的融资方式与银行的抵押、信用等间接融资模式类似,只是操作更为灵活,使这些国有机构在主营业务以外获得了高额的回报。
  第三类是企业内部的 “影子银行”机构。企业内部的“影子银行”机构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非金融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国有企业、股份制公司或集团等的内部银行或企业融资平台,如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结算公司等。这些内置于企业集团内部的“影子银行”,是现代企业产融结合发展战略下的产物。另一部分是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业机构,内部成立的职能部门从事银行资产负债表以外的业务,以此来逃避金融监管,实践既定的经营目标,如银行理财、信托等业务部门。
  第四类是民间的“影子银行”机构。民营资本运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担保公司、地下钱庄等构成了民间的“影子银行”体系。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体系的渠道尚不通畅,机制的阻力将民营资本阻塞在体制之外,这样的环境中民营资本长期的积累和集聚,自发形成了“民间银行”。这类“银行”是民营资本的运转中心,充当着许多中小微企业和中产以下居民的银行,但是事实上并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也没有受到监管,其行为更多地依靠相互的信任和自律。
  从“影子银行”市场结构布局来看,我国与金融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区别。金融发达国家除政府主导和企业内部的 “影子银行”机构以外,外部市场上的“影子银行”主要是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等能大幅度扩张信用的高能“准银行”机构。而我国二元经济结构分割的影子金融,即同时存在强大的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不透明、不规范、不合法的民间金融体系。
  从运行方式来看,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与金融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别,后者的运行方式是拆分传统银行业务,以此来支持批发信贷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创新和发展。而我国“影子银行”的运行模式还是在传统银行业务基础上的延伸,其本质上只是为了逃避金融监管和金融约束,并没有形成金融发达国家那样复杂的 “影子银行”产品和冗长的金融信用中介链条。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风险
  我国“影子银行”的市场结构和运行模式与金融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别。概括地说,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特点是规模庞大但运行模式简单,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风险。一方面,既然定义为“影子银行”必定存在监管缺口问题;另一方面,“影子银行”的生存之道,主要是充当银行资金与次级资金需求者之间的“翻墙梯”。以上两点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普遍存在,因此,不能忽视我国“影子银行”发展所产生的风险。
  从我国“影子银行”市场结构及运行方式上看,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可以分为总量风险(所有“影子银行”的共性风险)和结构风险(我国“影子银行”所特有的风险)。
  “影子银行”的总量风险是属于“影子银行”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金融产品等均需要面对的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场外不透明交易带来的信息不对称风险。由于我国“影子银行”交易缺少中心结算机构和监管单位,“影子银行”市场内的交易双方采取公开积极信息,掩盖消极信息来谋求利益最大化,这种不透明的、自主的场外交易容易导致金融要素的错配,进而扩大了“影子银行”的交易风险。
  二是高杠杆风险。按照我国 “影子银行”的市场构成和运行模式,高杠杆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只是不同类型“影子银行”的表现形式不同,体制外的民间“影子银行”主要表现为自有资金少、信用扩张大的高杠杆风险;体制内的“影子银行”机构主要表现为,占用少量的资金(如保证金)便可撬动高额的信用资金。体制内“影子银行”之所以能够获得如此高的杠杆,主要是由于国家信用担保下所赋予的金融经营特权。
  三是系统风险。系统风险与系统性风险是两个大相径庭的概念,前者是指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某个机构受到冲击后便会产生传染性,引发连锁的“季风效应”,最终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危机;后者则是不可分割的市场风险。系统风险是由内向外传递的风险,而系统性风险则是由外部冲击产生的由外向内风险。与“影子银行”紧密联系的是系统风险,“影子银行”嵌入在银行业市场内部,形成银行和“准银行”之间相互交织网络,一旦出现问题便会产生传导性,因此应审慎应对“影子银行”的系统风险。
  除总量风险以外,我国不同 “影子银行”还要面临各自特殊的结构风险。政府主导的“影子银行”会产生债务风险,国有独立的“影子银行”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如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冲击;企业内部的“影子银行”运行则要警惕产能过剩即固定资产价格下跌风险,民间的“影子银行”机构需要防范的主要风险包括道德、信用等风险。总之,“影子银行”的存在必定会加剧金融系统的不稳定性,但不稳定性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原因,会因为“影子银行”所处的环境不同而改变,因此,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不应照搬他国经验而是应采取因地制宜的原则。
  三、防范我国“影子银行”风险的对策措施
  纵观我国 “影子银行”体系的结构特征、运行方式和风险构成,不难看出防范我国“影子银行”风险是一项系统的工程,问题的解决方式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充分考虑风险产生的市场环境因素,才能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措施。
  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影子银行”风险应该有区别于其他国家的自主方案,不能“拿来”西方的开放式刺激政策和监管强化政策,而应以疏导为主、约束为辅的政策来规避“影子银行”的风险,具体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提高金融监管的弹性。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存在较多的僵化因素,在一些事件的处理上不够灵活,经常表现为“一刀切”,虽然提出了差别监管的方案,但总体来看仍未从正规渠道激活我国金融业市场内部庞大的存量。因此,应提高金融监管制度的弹性,避免将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管死”,阻止传统银行的业务和资金流向不安全的“影子银行”系统。
  第二,放开金融管制的枷锁。我国金融业市场存在的诸多管制扭曲了市场的资源配置,让很多企业,尤其是弱小的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金融市场竞争。例如,利率管制和信贷管制使国有的大型企业可以获得廉价的资金,并以更高的价格转贷给资金需求更强但市场地位低的中小企业,致使国有企业成为了中小微型企业的 “影子银行”。因此,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促进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才能疏通资金的传导渠道,削减没有必要的中间融资成本,限制“影子银行”规模,降低金融不稳定性。
  第三,批准民营银行的准入。疏导民营资本才能治理好民间不规范的“影子银行”体系,将民间的各种符合条件的“准银行”机构“银行化”或者“金融机构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其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纳入金融监管的体系框架中来,并提高民间金融的透明度,进而依靠公共市场与监管机构的合力来约束民营银行的行为,促使其规范化运营,以此来剔除民间“影子银行”体系中过剩的、不合理的资金。
  第四,扩大金融监管的覆盖面。解决我国 “影子银行”体系的问题应该以疏导为主,但金融运行存在劣根性,如果缺乏监管“影子银行”自身固有的和特有的各种风险,便会因其无约束的运营而引发危机,因此,一定要将我国的“影子银行”机构纳入监管体系中来。由于我国的“影子银行”系统内包含着各式各样的机构,多元化的市场结构提高了“影子银行”监管的难度,笔者认为,落实“影子银行”监管,应该按照“影子银行”的市场结构特征,采取分类监管原则,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监控“影子银行”风险,进一步巩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性。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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