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证合作定向资管新规范 威力不及银监会"72号文"

  《通知》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的规范,并不像“72号文”严格,对该项业务既是规范,也是认可。

  去年以来,券商资管业务规模飙升,定向资管业务功劳居首。日前,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下发通知,首次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进行了规范。

  业内人士认为,中证协的通知并不像2010年银监会规范银信合作的“72号文”严格,该通知规范的同时也认可了通道业务,这给券商留下了一定的业务发展空间。

  合作银行门槛明确

  去年初以来,券商受托资管规模经历了飞跃式增长,由2012年初的3000亿飞跃到今年5月末的4万亿元。其中,银证合作通道业务的贡献最大。不过,一位券商资管分公司负责人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券商利用通道业务冲规模是钻了政策的空子。

  近日,中证协正式下发《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进行规范。所谓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给券商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并向券商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券商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券商分公司、营业部不得独立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这给一些客户资源丰富、有着承揽业务便利的券商营业部提了个醒。

  更重要的是,《通知》要求银证合作定向业务不得开展资金池业务。事实上,在银信合作受限之后,银证合作实际上成为了另一条银行表内资产移出表外的途径。银行通过券商定向资产管理,可以投资于超短债、票据、银行信贷、信托权益等。

  但随着银监会“8号文”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证监会也担心银证合作业务的风险,尤其是资金池业务。监管部门相关领导曾表示,希望券商不要盲目学信托,万一资金池清理将券商牵扯进去,砸的就是券商的柜台。

  延续这种监管思路,《通知》也对合作银行的标准做了规定,要求合作银行“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不过,据了解,除了个别规模较小的城商行,大部分银行都能满足这个标准。

  不如“72号文”严格

  多位业内人士表示,《通知》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的规范,并不像规范银信合作的“72号文”严格,这对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既是规范,也是认可。

  《通知》中,禁止银信合作通过证券公司向委托人发送投资征询函或投资建议书,委托人回复对投资事项无异议的形式开展定向业务。业内人士认为,这是间接认可了通道业务,同时也隐含了对券商的保护。这样一来,做纯粹的通道业务,券商也就没有义务和责任对终端的委托资产质量进行细致的尽职调查。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银监会2010年出台的“72号文”(《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合作的监管力度并不止于此,仅是“融资类业务占银信合作比例不得高于30%”的要求就让信托公司头疼。数据显示,2010年末,银信合作规模就从同年7月的2.08万亿下降到了1.66万亿。

  另外,“72号文”还明确要求各家银行在2011年底完成银信合作转表任务。而《通知》则没有过多的限制,仅要求与不符合规定的合作银行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的,到期后应立即终止。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未来券商做通道业务肯定不是主流,还是要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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