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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严禁银行借理财产品高息揽储

  本报北京讯(记者侯美丽) 银根紧缩的背景下,理财产品大行其道,疯长背后不乏高息揽储、短融长投、欺诈销售等乱象,监管层果断出手整肃,特别是利用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的行为被严厉禁止。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消息称,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已于近日正式印发《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应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商业银行应当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自主进行风险评级,制定风险管控措施,进行分级审核批准。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风险等级体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个等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风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而对于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如果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此外,《办法》还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来自于银监会的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第二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余额约2万亿元,而2010年年末,这一数据为1.7万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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