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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年费或者只能享受"一天"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10:47 | 作者:张炜
根据银监会、央行、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自7月1日起,将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11类34项金融服务收费。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银行收费项目的免除,未能安抚金融消费者。相反,保护客户利益的呼声依然高涨,各种抱怨接连不断。 在东方网上,近日出现一则对某国有银行电话银行年费收取方式的投诉。该网友称,他于2010年12月25日开通电话银行服务,当时说好是首年免年费。但在2011年6月看到,帐户中被扣12元电话银行年费。于是,他咨询客服热线得知,电话银行是按自然年计算年费,因为其是2010年12月25日办理开通电话银行服务,所以只享有6天的免费服务期。至于电话银行的年费扣取,则是每年6月份扣取当年的年费。如果客户7月份取消这项服务,也得交整年的年费。 对于这一网络投诉,记者咨询了该银行的客服热线。客服热线称,电话银行年费的收取按自然年计算,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二年年费扣取,则是在6月份。如果客户在第二年的6月份前注销该项服务,可以免除收费。 以这种按自然年计算年费的做法,所谓的首年免年费,所指的时间段只是客户开通办理之日至年底。若在12月31日开通,岂不是变得更冤?相当于所谓的年费仅仅对应12月31日这一天。只能享有1天服务的年费,恐怕要被称为“史上最贵年费”。 很显然,客户对年费的理解,如同到银行去储蓄一样,认为一年是指开通办理后的一整年。而按自然年计算,对上述时间开通的客户来说,不具有一年服务的价值。 客户签约开通电话银行服务,与银行间构成了合同关系。对于类似的格式条款的理解争议,我国相关法律有明确规定。《合同法》第41条专门规定了格式合同解释方法: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社会上一般人的理解。法律界人士还特别指出,第41条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解释规则,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排除其适用。 在这起对银行收费不满的案例中,可发现三个问题。其一,银行如同与客户签了“霸王条款”,法律要求经营者在决定格式合同条款时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尽量使含义明确,但对此项年费计算的理解,还是客观上出现了歧义。 其二,服务提供时缺乏必要揭示与告知。该客户是在第二年被扣年费后才知道年费计算及收取的相关细节,而在银行提供服务之初未充分说明。在理财产品销售中,风险揭示不到位及风险评估流于形式的现象十分普遍。电话银行服务开通签约,存在缺乏告知的情形可想而知。 其三,银行在次年收费时没有事先提醒客户。既然存在6月份之前注销服务即不涉及收费,就应该提前通过有效的方式告知客户,给客户以知情权,并让客户行使选择权。那些不愿意被收费的客户,也可及时采取措施来避免冤枉钱的支付。 透过这个案例还可看到,银行服务费的收取看似有其正当性,但之所以骂声不断,一个很重要硬伤是其往往“屁股决定脑袋”,没有更多考虑金融消费者尤其低收入者的利益。如果银行多一份社会责任感,多从消费者角度考虑,很多服务费收取可以“更亲民”些,从而少一些来自大众的抱怨。 文档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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